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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民政函〔2023〕46号关于区政协第十七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93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04-28 16:17:46

潘容芝委员: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改进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您的提案客观陈述现状,实事求是地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我区特困供养人员管理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我局高度重视,结合提案认真审视当下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压实照料护理人责任,加大服务力度”的建议。针对您的此项建议,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精神,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着力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督促镇街适时建立对象满意度调查和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督查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及时发现尽早处理;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对照料服务不到位或考核不合格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及时更换照料护理人(或机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二、关于“加强思想引导,推动集中供养”的建议。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为此我局立足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宣传敬老院供养的优势,倡导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加强镇(街)、村(社区)对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思想引导,逐步缓解敬老院入住率低的问题,确保对象享受更专业、更高效的服务。

三、关于“提倡跨区县共享特困人员养老院”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属地管理基本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因此针对您提出的跨区县收养特困人员的建议,目前上级暂时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特困人员可以跨区县入住,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您提出的这一建议。

四、关于“分级分档发放特困人员照料补贴”的建议。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渝民〔2018〕135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0〕179号)等文件,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并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分为三档,第一档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第二档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第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分散特困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劳动、土地耕作等力所能及的事,既有益老人身心健康,又能为政府减轻一定的财政压力。

再次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我局将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此复函已经区民政局辜文伦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政协提案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3年4月28日

联 系 人:颜春霞

联系电话:47528694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搭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管理平台

2023年11月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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