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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民政函〔2022〕58号关于江津区政协第十七届委员会第202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2-05-11 15:55:00

潘容芝委员:

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改进特困供养人员相关工作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把准入关口,依规从严审批”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审批权限下放以来,各镇街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不设定其他非法条件,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同时,各镇街对新增救助对象100%进行核查对比,每年对在册特困人员进行走访核查,做好动态管理,将供养人员信息在村(居)、镇(街道)公示栏和微信公众号以及最江津APP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二、关于“加强思想引导,推动集中供养”的建议。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为此我局立足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宣传敬老院供养的优势,倡导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逐步缓解敬老院入住率低的问题,确保对象享受更专业、更高效的服务。

三、关于“充分赋权赋责,严格院内管理”的建议。为规范敬老院的内部管理,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6〕61号)《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津民政〔2018〕4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全区各敬老院要坚持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管理原则实施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拟定本院的管理公约,通过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促使入住老人遵守院内规章制度。严格落实“268”管理制度,即成立2个委员会、6个工作小组、建立8项管理制度。如有老人违规违纪,可按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思想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通过公安机关处置。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我局也积极参与敬老院资金和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修订工作,用以完善敬老院的规范管理。

四、关于“规范丧葬程序,依法继承遗产”的建议。根据《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发(2017)10号)《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开展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和丧葬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民政〔2017〕20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应按照殡葬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街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区财政在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中按照每名特困人员6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给予所在镇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由镇街统筹安排使用。特困人员遗产属于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特困人员有权利处置其遗产,若无特殊约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处置。

五、关于“调动社会资源,推动改革创新”的建议。目前,我区敬老院根据2021年11月民政部养老服务讲座会议精神,按“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理念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现有敬老院38家,已实施公建民营的有16家,占比42.1%。 下一步,我局计划向民政部财政部争取中央资金,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拟建设家庭照护床位2000张,争取上级资金2000万,深度挖掘调动整合居家养老资源,通过该项目搭建全区统一的家庭养老床位运营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我局将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2年5月11日

(联系人:姚曦;联系电话:4755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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