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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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民政函〔2021〕95号关于区政协十六届第五次会议16号提案回复

发布日期:2021-08-11 16:20:57

潘容芝委员

您在政协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案《关于改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有的地方出现了审批把关不严,不应享受五保供养的,享受了五保供养,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五保供养的条件规定,建立专业机构审核把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物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文件中明确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认定为无劳力能力,上行法规有明确规定,我区不能随意更改年龄、身体状况等认定条件。目前区民政局作为特困供养审批机构,严格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不设定其他非法条件,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同时我区已安排每年对在册特困人员进行走访核查,做好动态管理,将供养人员信息在村(居)、镇(街道)公示栏和微信公众号以及最江津APP上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逐步扩大集中供养的比例,提高现有敬老院床位的入住率。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目前我区也在积极宣传敬老院供养的优势,建议和引导对象申请集中供养,优先安排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积极解决敬老院入住率低相关问题。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制定入院老人的管理规定和措施,委托院方和公建民营方实际的处置权利。为规范敬老院的内部管理,我们印发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6〕61号)《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津民政〔2018〕425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全区各敬老院要坚持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管理原则实施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拟定本院的管理公约,通过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促使入住老人遵守院内规章制度。院委会和6个工作小组应各司其职,维持院内秩序。如有老人违规违纪,可按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思想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通过公安机关处置。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置好五保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和遗产继承问题。特困人员遗产属于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特困人员有权利处置其遗产,若无特殊约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处置;特困人员丧葬费用于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在特困人员供养协议书中协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补贴全额拨付给供养机构,专款用于料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及支付丙方生前未结清的医疗费用,散居特困人员丧葬补贴应用于料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全额拨付给帮扶人支配。若帮扶人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则该部分资金全额拨付给特困人员户籍镇(街)政府,专款用于料理丙方丧葬事宜及支付丙方生前未结清的医疗费用。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加快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改革步伐,逐步扩大公建民营的比例。全区现有敬老院39家,实施公建民营的有4家,仅占10.3%,为加快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改革步伐,逐步扩大公建民营的比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养老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号)规定:“到2022年,区县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率不低于60%”。我们正在制定《江津区农村养老全覆盖实施方案》,并将敬老院公建民营纳入年终考核,鼓励有条件的镇街积极实施敬老院公建民营。

    感谢您对困难群众的关心,我局会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1年4月26日

联系电话:47528694

联系人:冯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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