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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民政函〔2026〕33号关于区十八届人大第八次会议第15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6-05-25 16:36:56

杨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解决跨区域乡镇行政勘界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150号)收悉。经与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关于行政区域界线勘界问题不具备解决条件;关于农户宅基地选址问题已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行政区域界线勘界问题

区级行政区域勘界是1996年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统一行动,我市行政区域勘界均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推进完成,有关参数指标和勘界成果均符合国家规范及精度要求,是标准的法定行政区域界线。关于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与实际管辖不一致的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客观存在、允许存在,问题形成主要是飞地”“插花地等特殊存在的原因。江津区和綦江区在1999年勘界时已经在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上明确双方的相关飞地、插花地的权属和管理界线。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民函〔2006258号明确:因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走向、等级、名称发生变化或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时,要依照行政区划变更批准机关批准的有关文件,在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界线勘定工作。因此,我区与綦江区的行政区域界线不具备变更条件。

二、关于宅基地选址问题

关于因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和位置与实际管辖不一致,导致江津区与綦江区边界插花地部分农户无法打点选址和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的问题,因当前江津区的农房宅基地审批已经下发至镇(街)审批,因边界插花地导致不能显示在国土资源系统上的土地,可由镇、村、社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或者周边村社出具权属证明,确定使用土地权属后,由镇(街)审批建房手续。

此答复函已经何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附件:已办理及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6520

人:匡文彬

联系电话:13883971757

邮政编码:402260


附件  

已办理及承诺事项列表

类别

序号

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经办处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

插花地农户宅基地选址问题

已完成

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陈苗13608305782

2

区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问题

已完成

江津区民政局

匡文彬,13883971757

1

开展边界界线联合检查

每5年轮检一次

江津区民政局

匡文彬,1388397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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