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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民政函〔2022〕59号关于江津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74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2-07-04 17:06:17

刘恒清代表:

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农村特困散居供养户管理体制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审批散居供养对象户都要对包户抚养人的担保责任进行能力评估”的建议提高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帮扶人帮扶能力、为散居特困人员提供更好的照料服务一直是区、镇街做好散居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努力方向。是否具有帮扶能力是各镇街在为散居特困供养人员选择帮扶人时高度重视的事情,如何通过具体的量化数据来评估帮扶人的帮扶能力,是各镇街在实际工作中的难点,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作进一步的探索。

二、关于“在包户扶养人未尽抚养义务时,能不能对其执行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建议。这个建议非常好,有利于提高帮扶人履行帮扶义务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帮扶人对散居特困对象照料服务水平,有利于镇、村更好地做好散居特困人员工作。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服务,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重庆市江津区散居供养特困人员包户扶养协议书》中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人员、帮扶人四方的责任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了约束。但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对帮扶人的法律责任作以规定。

三、关于“今后新增申请散居供养户时都审批为集中供养户”的建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也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因此,在供养形式选择上,特困人员有自行选择供养方式的权利。

再次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我局将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2年5月17日

(联系人:王均伟;联系电话:4752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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