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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4-12-06 16:20:29

一、受理时限: 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址及部门: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相府路58号,江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三、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自评。各申报单位按规定的相关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向各镇街民政办申报。

(二)镇街初审。各镇街在收到各单位自评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辖区符合条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三)部门复审。区民政局根据镇街初审名单,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对初审合格机构(70分以上)予以复审,形成复审合格推荐名单。

(四)评审。召开项目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会议纪要,将评审结果送区民政局党委会审议。

五、联系电话:023-47262676

六、发放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推动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9〕100号)

七、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和满意度评估等因素达到规定要求,并接收江津区老年人入住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运营并考核合格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八、申报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回执,依法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手续。

(二)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

(三)接收入住老年人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和健康档案等。

(四)正式运营1年以上,养老机构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

(五)完成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指出问题整改的养老机构。

(六)燃气安全评估合格的机构。

九、补贴内容及标准: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100张床位(含100)以下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101300张(含300)床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301张床位以上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开展运营并考核合格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类给予补助,50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0/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5011000平方米的按3000/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4000/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农村幸福园按500/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超过5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托养护理服务床位,并参照享受江津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十、补贴方式:银行转账直接发放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机构。

十一、申请材料清单:

入住老人台账;我区户籍入住老人的入住服务合同、收费票据、老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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