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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发布日期:2025-08-05 14:56:00


一、区位优势简介(生态环境、产业发展)

江津是重庆市唯一的“中国长寿之乡”,幅员面积3218平方公里,下辖30个镇街,截至今年7月,全区户籍人口143.9万人,60周岁及以上人口41.4万人。高龄老人6.7万人,其中:80(含)-89岁老人57699人,90(含)-99岁老人9236人,百岁及以上老人195人。

全区有94家养老机构、按单位性质分:公办养老机构39家(公建公办16家,公建民营21家,医养结合2家),社会办养老机构55家。

二、养老机构投资有关事项

(一)政策依据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

2.《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4.《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发〔2023〕37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

6.《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

7.《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8〕182号)

(二)主要要求

1.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2.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3.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4.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5.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6.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

7.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江津区民政局备案(联系科室:江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江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办理登记手续。

8.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供产权证明、法人登记、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环境评估资料,资料齐全的,江津区民政局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江津区民政局可要求养老机构补齐资料,也可向相关部门函告相关情况。养老机构应规范命名,登记名称行业可表述为“养老院”“老年养护中心”“老年护养中心”“老年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三)支持政策

1.建设补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2.运营补贴:统筹考虑接收失能老年人数量、养老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和满意度评估等因素,对达到规定要求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并接收江津区老年人入住的,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100张床位(含100)以下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101至300张(含300)床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301张床位以上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运营补贴每年考核合格后予以拨付。

3.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2.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4.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养老服务政策有关咨询

江津区民政局,联系电话:023-4726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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