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20 10:25:33 大 中 小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一、资质证照 |
1.1 |
依法设立 |
1、养老机构应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养老机构应取得民政局出具的备案证书或有效期内的设立许可证。 |
核查证照或协议 |
1.2 |
餐饮服务 |
1、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签订服务 协议 ,服务企业具备有效许可证。 |
核查证照或协议 | |
1.3 |
医疗服务 |
1、内设医疗机构的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且在有效期内; 2、未内设医疗机构的,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协作关 系 , 签订有服务协议。 |
核查证照或协议 | |
1.4 |
人员资质 |
1、养老机构法人或实际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应急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 2、养老护理员具备养老护理员职资格证书; 3、餐饮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书; 4、医生、护士、医技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执 业证书; 5、配备的社工师、康复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查看人员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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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8、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 9、是否第一时间将入住人员信息上报属地民政部门,与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信息比对,防止传染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逃人员入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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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消防验收备案 |
1、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取得住建局出具的消防竣工验收证明;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需出示消防救援机构的验收证明或备案回执; 3、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收住9位及以下老人无需通过消防审验。 |
核查证明或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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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环境保护 |
新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以上的养老机构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 |
核查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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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全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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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二、卫生与健康 |
2.1 |
职业卫生 |
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养老机构应对新员工或换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3、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防范、工作防护的安全教育; 4、污染织物是否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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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传染病控制 |
1、建立机构内感染预防、消毒、隔离、来访登记等制度,储备必要防护物资,制定应急预案; 2、院内感染的预防、控制、检查、报告和处置等工作由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 3、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4、按消毒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对物品进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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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药品安全 |
1、机构内不否存兜售保健食品、药品行为; 2、制定药品管理制度,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药品接受与登记: 1 )建立药品入院及使用台账; 2 )委托保管和发药的约定; 3 )拒收过期药或零星散药; 4 )按要求分别填写“ 外配医疗药品登记表”、 “ 外配精神类药品登记表”。 2.药品保管: 1)药柜置于条件良好的房间 ,并采取必要的控温、 防潮、 避光 、通风 、防火 、防虫 、防鼠 、防污染等措施 ,保证药品质量; 2 )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 、分区、分垛存放 ,摆放整齐 ,无混放 ,按照有效期先后摆放, 卫生整齐 ;镇静类 、精神类等药品应专柜上锁保管; 3 )中药饮片 、 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 分类存放; 4 )过期 、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 合格库( 区 ),近效期药品有标识识别。 5 )非工作人员不能随意出入药柜放置场所。 6 )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机构 ,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药管理协议 ,准确核对发放药 品。 3. 药物发放: 1 )发药时 ,再次核对床号、姓名 ,核对无误 后发放药品; 2 )服药后 ,再次核对床号 、姓名 、药品; 3 )对患有认知症的老年人 ,要喂服药品 ,并 进行检查; 4 )发放镇静类、精神类药品后,应喂服到 口, 并确认吞服; 5 )观察老年人服药后的反应 ,如有异常应及 时通知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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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心理干预 |
1、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制度,采取有效心理危机干 预措施 。帮助入住机构老年人熟悉机构环境;融入机构生活 。收集老年人的情绪变化 、一般心理反应和社会家庭变化等信息 ,发现异常及时与老年人沟通了解 ,并告知相关第三方 ;对重点老人有防范措施。 2、对于有心理问题或问题倾向的老年人及时开展服务风险评估。 3、配备社会工作者开展心理疏导,必要时请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者转至医疗机构。 4、督促相关第三方定期探访老年人,与老年人保 持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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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三、消防安全 |
3.1 |
消防责任落实 |
1、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和消防责任制 , 明确相应岗位的安全、消防责任及要求。 2、落实“ 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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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
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安保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控制室) 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 3、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与实际情况或国家法律不符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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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多主体责任 |
1、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 ,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 ,并督促 、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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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消防布局 |
1、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与其他 单位进行防火分隔 。养老机构内的厨房 、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2、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
现场检查 | |
3.5 |
设施维保 |
1、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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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消防疏散及安全标志 |
1、.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 通; 2、通道上的安全标志设置规范且完好: 1 )安全出口设置有“ 紧急出 口”标志; 2 )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通道上设置有“疏散通道方向”标志 ,箭头 指向通往紧急出 口 的方向; 3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设置“ 禁止 锁闭”标志; 4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设置“ 禁止 阻塞”标志。 3、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 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 ,并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 4、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且未被遮挡。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无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 窗口、 阳台等部位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确需设置的,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完好有效。 7、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 8、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 大类安全标志和红 、黄、蓝、绿四种安全色对应使用规范正确。 9、安全标志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褪 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更换。 10、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1、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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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消防设施 |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消防水池、水箱水位正常,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系统水压正常。 2、灭火器、消火栓完好 , 能正常使用。 3、不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的现象。 4、不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和灭火器箱的 现象。 5、防火门关闭功能完好 ;防火卷帘能正常使用, 门下无物品堆放影响使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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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防火巡查 |
1、室内无违规使用明火现象。 2、公共区域有禁烟标识且完好无破损。 3、开展每日防火巡查,老年人居室 、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 2 次 ,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 1 次 。每日进行夜间巡查 ,且至少 每两小时巡查 1 次 。每月和重要节假 日、重大活动前 ,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 4、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填写规范,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对应栏目内填写隐患部位、具体处理情况等内容 ,并建立整改台账, 实行销号管理 ,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 ,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无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现象。 |
查看巡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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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消防培训 |
1、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 1 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对新上岗员工或者、换岗、离岗 6 个月以上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队员 、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 、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 ,应当组织 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2、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 、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安全疏散路线 、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 、操作程序等。 3、对老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提示,通过张贴标语海 报、发放消防刊物 、播放火灾案例视频 、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 、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 、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
查看档案 |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四、建筑安全 |
4.1 |
建筑选址 |
1、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 、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2、未设置在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得区域内。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4.2 |
建筑安全 |
不属于C级、D级危房。 |
查看资料 | |
4.3 |
外观检查 |
1、房屋墙面、楼板和梁无开裂、变形和漏水等现 象; 2、无墙基不稳 、墙体开裂等现象。 3、地基 、基础无沉降 ,主体结构无倾斜等。 |
现场检查 | |
4.4 |
改变情况 |
无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变动主体结构、擅自扩建布局规模、擅自开挖周围空间等现象 |
现场检查、查设计图纸 | |
4.5 |
居住用房 |
1、居室内设有开敞式阳台的,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 1.2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2、居室的外窗应采取限制窗户开启范围的防护措施,并合理设置可开启范围。 3、居室墙壁边角应做钝化处理,居室居住设施无尖角突出部分,并配置必要防护装置。 4、居室内部品与家具布置安全、稳固,家具的抽屉、柜门配置防脱落装置。 5、居室卫生间及浴室的地面平坦、防滑,应在合适位置安装安全扶手; 6、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 7、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4床;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6床。 8、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不允许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且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震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
现场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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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管理服务用房 |
1、厨房和餐厅采取有效的除五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臭虫)措施,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 2.餐厅(食堂)地面保持清洁卫生,无积水、无油迹、无积尘。 2、餐厅(食堂)采取必要的防滑倒措施。 3、洗衣房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设置 洗涤、烘干、整理和存放区域。 4、洗衣房的墙面、地面易于清洁、无渗漏。 |
现场检查 |
4.7 |
室内公共区域 |
1、未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3、台阶踏步作防滑处理,采用防滑条时,防滑条不宜突出踏面;台阶应设置安全警示带。 4、老人居室、卫生间门槛高度及地面高差≦15mm,并以斜面过渡。 5、公共走廊、过厅、楼梯梯段、公共卫生间、出 入口台阶、轮椅坡道、公共浴室等处设置有扶手 ,扶手安装牢固,保持连续。 |
现场检查 | |
4.8 |
室外公共区域 |
1、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2、坡度不大于1:20平坡出入口。 3、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 设施和场地条件,地面平整防滑、排水畅通。 |
现场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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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装修装饰 |
1、不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的情况。 2、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不存在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可燃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进行装修。 3、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存在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造的情况 ,布置时远离用火用电设施 ,活动后及时拆除。 |
现场检查、查设计资料 |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五、设备安全 |
5.1 |
一般要求 |
1、特种设备应在市场监管局登记备案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建立特种设施设备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 ; 3、电梯、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定期接受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检验 、检测和维修保养,有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 4、现场张贴有特种设备的显著醒目标志。 5、不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 、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情况。 6、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资料齐全。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5.2 |
氧气设备 |
1、用氧部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氧气瓶储存室未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未 和办公室或休息室在一起 ;有良好的通风、干燥条件 , 防止雨淋 、水浸 ,避免阳光直射 。氧气空瓶和实瓶分开存放 。氧气瓶储存室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与明火保持10m 以上的安全距离 ,不存在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口,无任何管道穿过。 3、氧气瓶存放场所未堆放其他物品,未与油脂接触; 4、氧气瓶应直立放置 ,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储存场所 10m 范围内禁止吸烟,无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 ,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5、病房内氧气瓶及时更换,不积存。采用管道供 氧时 ,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 、面罩等 ,发现漏气及时修复或更换。 6、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是否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是否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是否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
5.3 |
液化气瓶安全 |
1、不得自行处理液化气瓶内残液 ;不得拖滚、敲击 、碰撞液化气瓶; 2、不得将液化气瓶内的液体倒入其他气瓶内使用 ; 3、禁止直接对液化气瓶加热 ; 4、禁止将液化气瓶卧放使用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
5.4 |
电梯安全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 15 天对在用电梯进行 1 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并做出记录。 |
查看资料 | |
5.5 |
康复训练器械 |
1、康复训练器械选择符合要求的产品。 2、康复训练器械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 。 3、在康复训练器械上设置警示标志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在无人监护情况下禁止使用器械; 2 )供老年人 、残疾人等使用的专用器械; 3 )不当操作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4 )使用器械存在应予注意的安全事项。 4、康复训练器械的可调节部位配有安全锁装置, 并易于被使用者识别和使用。康复训练器械与人体接触的部位和其他必要部位必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康复训练器械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每次使用 前后应再次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
5.6 |
健身器材 |
1、选择适宜的健身器材。 2、健身器材具有使用说明、安全要求。 3、健身器材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设置在 活动区显著位置。 4、健身器材所在场地宜采用弹性较好、缓冲力强 的沙地或者塑胶地面。 5、重度残疾老年人在护理人员陪同下使用健身 器材。 6、定期对在用健身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 检查和维护,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
5.7 |
其他辅助器具 |
指导老年人按操作规范安全使用轮椅 、约束带、假肢、矫形支具等辅助器具 ,并定期对辅助器具消毒 、维护和更换。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
5.8 |
工业洗衣备 |
1、设备工作运行时,动作正确,安全可靠,运转 平稳 ,无异常现象。 2、设备上的仪表指示准确、灵敏、可靠。3.设备具备自动加热清洗功能。 3、设备有短路保护装置 ,过载或过热保护装置。 电源开关具备漏电保护功能。 4、设备上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张贴在设备(或 重要部件) 显著位置 ,且清晰、完整。 5、指定专人、专车 、固定线路转运老年人的未清 洗衣物、 已清洗衣物。转运车辆依据衣物未清洗、 已清洗状态分区放置 、标识清晰。转运车辆 ,做到每日定时清洗、消毒。 6、衣物分类清洗 ,清洗时宜适量加入衣物消毒 液。 7、受到血液、体液、传染病污染的衣物,采用封 闭运输、单独清洗方式 ,清洗后高温灭菌。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
5.9 |
柴油发电机 |
1、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伸出室外。柴油发电 机组及其控制室、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2、柴油发电机组电源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 并列运行。 3、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 路、过载保护。 4、柴油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装设同期装置,并 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5、柴油发电机配套的储油间的油箱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 ,通气管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6、在柴油发电机机房用于燃料供给管道上均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7、柴油发电机定期试运行并保存记录。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
5.10 |
紧急呼叫装置 |
1、紧急呼叫装置使用50V 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SELV)。 2、.居室内老年人床头、卫生间、浴室等起居场所 设置紧急呼叫装置 ,且便于触及。 3、餐厅 、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 用房等公共活动场所设置紧急呼叫装置。 4、紧急呼叫装置实时将呼叫信号传输至值班室 (或护理站) |
现场检查 | |
5.11 |
化粪池 |
1、化粪池周围以及井盖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作 业安全告知牌。 2、化粪池责任单位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3、粪池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4、化粪池安装有通气管 ,不存在堵塞现象。 5、选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化粪池清掏作业。 6、化粪池区域不存在占压现象。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六、电气安 全 |
6.1 |
变配电系统 |
1、电力变压器的运行:变压器运行过程中箱内部 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变压器与周围应有遮拦。 2、配电室:高、低压配电柜内所有的母线应排列 整齐 ,母线相序标志明显 。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的敷设应符合要求 , 电缆头外表面清洁 。各种安全用具( 绝缘靴、绝缘手套 ,验电笔等) 应完好清洁 ,定期检测; 3、有防止小动物入内的措施( 门口有挡鼠板 、窗户有防护网) ; 电缆线进出配电室的孔洞封堵 严实 。配电柜柜前操作和柜后维护通道地面上敷有绝缘胶垫 ;配电室配有应急灯 ;配电室配 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
现场检查,现场查看 |
6.2 |
电气线路 |
1、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 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2、固定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 。电气线路绝缘、屏护良好 ,连接可靠, 导线接头无发热发红现象 。电气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电气线路无私拉乱接现象 。配电线路应避开储存易燃 、易爆物的仓库区域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 ,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电力电缆的敷设可采用架空、桥架 、电缆沟(井)和直埋方式 ,应避免受机械性外力、腐蚀 、过热等危害。无超负荷用电 、私拉乱接电线等现象。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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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
箱(柜)满足高温、潮湿、酸碱盐腐蚀作业环境要求。箱(柜) 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箱(柜)前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箱(柜)门要有安全警示标志。箱(柜)体、箱门PE线连接可靠,保护接地与工作接地端子排标识清楚。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导体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箱(柜、板) 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箱(柜、板)内开关与导线负载匹配合理,开关标明控制对象。外露带电部分屏护防护完好。电线穿过箱(柜)的线孔时要有防止导线机械损伤的措施,线孔进行封堵。配电箱(柜)安装高度符合要求。 |
现场查看 |
6.4 |
插座、开关 |
三孔插座必须接入PE线,接零线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应使用插孔带安全防护措施的插座。潮湿场所采用具有防湿防潮功能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
现场查看 | |
6.5 |
移动电气备 |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为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移动电气设备的电源线采用单相三芯或三相五芯多股橡套电缆线,无中间接头,不跨越安全通道,电缆绝缘层无破损,插头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6m。移动电气设备的PE线连接可靠。移动电气设备的防护罩、遮拦、屏护、防护盖应无破损、无松动。移动电气设备的开关应可靠、灵敏,且与负载相匹配。 |
现场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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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其他设备 |
1、无使用“ 三无” 产品的现象。 2、电器设备(插座、开关 、照明灯等)不得安装 在木质材质上。 3、电动车、电动轮椅等电池驱动工具不得飞线入室充电,根据需要设置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 、充电场所 , 且不与老年人居室 、活动室贴邻设置 ;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
现场查看 |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七、燃气安全 |
7.1 |
燃气管道 |
1、燃气管道外表应完好,无破损、开裂和明显锈 蚀等现象; 2、燃气管道及其气表、阀门等附件不存在漏气现 象; 3、管道的焊接 、法兰 、卡套、丝扣等连接部位应 密封完好 , 无燃气泄漏现象。 4、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有压紧螺帽(锁 母) 或管卡( 喉箍) 牢靠固定。 5、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 2m, 并不得有接 口。 6、燃气引入管未敷设在卧室 、卫生间、发电间、 配电间、变电室等不使用燃气的场所; 7、非金属软管未穿墙 、天花板、地面、窗和门。 8、燃气管道宜明设,当管道暗设时,不得有接头, 覆盖层设有活门以便于检查修复。 9、无私 自拆改、移位燃气管道和阀门附件的情况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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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用气环境 |
1、用气环境不得为暗厨房( 无直通室外的门和 窗 )。 2、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 不存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情况 。 3、充装量大于 50Kg 的液化石油气容器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 4、液化石油气与灶具间得距离不小于0.5m。 5、在天然气设施房间不存在堆放杂物、易燃爆物、腐蚀性物品的情况 |
现场查看 |
7.3 |
用气设施 |
1、灶具、热水器等用气设施规范安装,不存 在泄漏现象和故障 、超期 、气源不匹配 、无自动熄火保护功能情况; 2、未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安装不规范;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安装未定期校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未插电使用等;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信号未接入物业消防控制中心或燃气企业监管平台。 3、定期清除灶具火孔污物,及时消除灶面、软管 表面油污杂质; 4、排烟罩定期(每周一次)擦洗 ,无油污;排油 烟管道定期(每季度一次) 清洁; 5、设施周边不随意堆放可燃物和杂物。 |
现场查看 | |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八、食品安全 |
8.1 |
制度职责 |
建立食品安全制度,明确各岗位、各环节从业人员的职责。 |
查看资料 |
8.2 |
定期检查 |
开展经常性检查,严格对食品卫生安全展开监督检查。 |
查看资料 | |
8.3 |
环境要求 |
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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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布局合理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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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餐具、饮具 和盛放直接 入口食品的 容器 |
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炊具 、用具用后应当洗净, 保持清洁 ;有清洗消毒记录。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 当安全、无害 ,保持清洁 , 防止食品污染 ,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3、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 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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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食品原料、食品 |
未使用超过保质期、变质的或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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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设施防护 |
1、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设施 、设备; 2、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 、冷冻设施; 3、厨房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灯应有防护装置 ,避免照明灯爆裂后污染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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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食品留样 |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 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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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九、服务安全 |
9.1 |
防噎食 |
1、为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 2、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 用餐 、或提供辅助用餐服务。 3、在老年人半卧位状态下提供辅助用餐服务时, 确保其精神状态清醒 ,半卧位应抬高床头 30° ,以免造成呛咳 ,误入气管 。老年人用餐后 ,保持其坐位或半卧位。 4、辅助用餐时,控制用餐速度,出现呛咳立即停 止。 5、对吞咽功能异常的老年人,遵医嘱或给予管饲 喂食 。管饲护理一般由医护人员进行操作 ,护理员可在培训后承担管饲喂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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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防误食中毒 |
有毒化学制品( 如:杀虫剂、洗涤剂、清洁剂、灭鼠药和农药等)和消毒用品( 如:消毒液、消毒剂等)妥善保管,不放置于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将有毒化学制品和消毒用品灌装于临时性容器( 如:饮料瓶等)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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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防压疮 |
1、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 皮肤是否干燥 , 皮肤颜色有无改变 、有无破损 ,尿布 、衣被等 是否干燥平整。 2、预防压疮措施包括:变换体位、清洁皮肤、器 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除碎屑。 3、对长期卧床、活动受限或感知障碍的老年人每 2 小时变换体位 1 次,对压疮风险程度为严重危 险的护理对象增加翻身频次 , 可使用气垫床或在骨隆突处采取局部减压及预防压疮措施。 4、观察老年人受压处皮肤情况,不应按摩因受压 而出现充血的皮肤组织 , 宜用预防压疮敷料保护皮肤。 5、搬运卧床老年人时 ,宜采取两人或多人搬运 法。 6、卧床老年人使用便器时 ,抬起老年人的臀部, 防止拖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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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防烫伤 |
1、居室的暖水瓶放置位置合理 ,宜有固定装置。 2、饭菜凉到合适的温度才可进餐。管饲喂食,流食温度宜控制在 38℃ ~ 40℃。 3、用热水沐浴 、洗头 、洗手足前,护理人员测量水温 。沐浴水温宜控制在 41℃ ~ 46℃ 。如有需要 ,可适当调整温度 。盆浴时 ,先放冷水,再热水。 4、使用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等供暖系 统时 ,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5、使用热水袋取暖时 ,热水袋内水温不高于50℃ 。意识不清的老年人不采用热水袋取暖方式。 6、使用各种热物理治疗仪器时,按说明书要求,保持安全有效距离。 7、使用取暖物或药物热疗时,观察老年人皮肤颜 色变化,并询问其感受。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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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防坠床 |
1、护理型床位配置护理床 ,定期检查护理床的安全。 2、意识不清、躁动不安、或有残疾的老年人在卧 床状态下 ,采用床档防护措施 ,预防坠床。 3、极度躁动的老年人在卧床状态下,遵医嘱使用 约束用具 ,并与相关第三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
现场查看 |
9.6 |
防跌倒 |
1、老年人居室 、厕所、走廊 、楼梯 、电梯、室内活动场所保持地面干燥 ,无障碍物。 2、生活用房配套卫生间、洗漱间、淋浴间内,有 防滑措施、防滑标志。 3、指导老年人穿舒适、合体的服装,不宜穿拖鞋 外出。 4、居室具有夜间照明设备。 5、协助老年人改变体位,特别是老年人、体力虚 弱者时 ,宜卧床再坐起 , 坐起再站立 ,站立再行走。 6、有跌倒风险的老年人起床、行走、如厕等配备 助行器具或由工作人员协助。 7、对需转运的老年人,护理人员做到: 1)用轮椅转运老年人时,使用约束带和制动装置; 2)用平车时,使用护栏和制动装置。 8、地面保洁等清洁服务实施前及过程中应放置安全标志。 |
现场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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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防管道滑落 |
1、知晓老年人身上所有留置的医疗管道,包括鼻 饲管 、尿管等。 2、检查管道的流通性和稳固性 ,确保管道无松 动 , 无液体外渗、堵塞等情况。 3、当老年人在翻身、排便、转运时妥善固定管道, 防止牵拉和出现意外拔管等情况。 4、老年人留置医疗管道期间出现谵妄、烦躁不安、不合作情况时 ,遵医嘱使用约束用具 ,并 与相关第三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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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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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入住老年人进行环境适应关怀。 2、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3、加强门卫管理,防范危险人员进入养老机构造成伤害老年人的风险,如无关人员非法闯入或在养老机构出入口处对老年人造成伤害等。 4、不允许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自带危险物品进入老年人生活区域,一旦发现统一收缴、管理。危险物品包含但不限于:尖锐物品(剪刀)、功率大于800w的取暖电器、电热毯、无安全认证插线板以及火种等。 5、机构自身运营服务所需器具和物品中,如有危险器具和物品,加强严格管控,专人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尖锐物品、钝器以及火种等。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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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1、制定老年人外出管理制度,入住前与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签订外出管理协议。 2、门卫处应保存有走失风险老年人资料清单(含照片),为老年人建立信息卡,老年人外出时佩戴。加强养老机构各出入口的人员值守工作。 3、老年人外出应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一般情况下需有相关第三方陪同。无陪同的老年人应佩戴外出信息卡,做好护理交接、门卫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为老年人配备定位手环或卡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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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
1、制定适合不同风险等级老年人的活动,劝导老年人参加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活动,并做好风险防范。 2、选择安全的文娱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地面防滑、活动场所地面平整、墙壁边角和家具边角做防护处理等。 3、准确评估老年人活动耐受力,忌刺激性强、运动强度高的活动。 4、文娱活动开展时间不宜过长,兴趣活动小组不宜超过1小时,大型集体活动以 1-1.5小时为宜。 5、文娱活动开展时,有充足的工作人员在场,持续观察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的变化。 6、文娱活动结束后,注意跟踪观察老年人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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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
健康监护及日常管理 |
1、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老年人健康体检; 2、建立入院评估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入院的老年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并结合实际进行一次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和照护等级采取相应服务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将结果告知相关第三方; 3、建立健全老年人个人健康档案,一人一档,主要包括服务协议、医院传染病筛查报告 、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表、老人身份证复印件 ,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定期将老人信息同步到重庆市智慧养老云平台(每月 25日前); 4、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服务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评价,形成自评价小结。 5、服务及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整改、消除。 6、是否对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进行用电、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等安全教育; 7、是否集中管理火种、刀具等危险物品; 8、是否及时关注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干预心理危机,调处矛盾纠纷。 9、是否第一时间将入住人员信息上报属地民政部门,与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信息比对,防止传染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逃人员入住 10、是否超备案床位收住老人,未备案机构只能收住9名及以下老人。 |
查看档案 |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十、施工管理 |
10.1 |
一般要求 |
1、施工作业严格按照制度落实审批流程。 2、施工作业必须采取合理安全措施。 |
查看资料,现场查看 |
10.2 |
安全协议 |
1、应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协 议;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3、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
查看资料 | |
10.3 |
用火安全 |
1、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 2、不存在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的情况。 3、艾灸 、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 有专人看护。 4、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 作业的 ,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并由具有焊工操作证的人员作业。 5、动火作业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 ,采取不燃材料 覆盖 、隔离等防护措施。 6、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指定有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 ,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
现场查看 | |
10.4 |
有限空间 |
1、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2、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时有人员监护。 4、作业时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 |
现场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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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高处作业 |
1、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绳。 2、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3、现场搭设的脚手架 、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要求 4、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搭设并站在固定 承重板上。 5、大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禁止登高作业。 6、夜间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 ,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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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临时用电 |
1、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2、临时用电设施安装有漏电保护器 ,移动工具、 手持工具一机一闸一保护。 3、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
查现场查看 |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十一、 应急管理 |
11.1 |
应急值班 |
1、消控室实行 24 小时双人值班。 2、消控室值班人员每日填写值班记录。 |
查看资料 |
11.2 |
应急预案 |
1、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指导思想; 2)组织机构; 3)职责分工; 4)处置原则; 5)预案等级; 6)处置程序; 7)工作要求。 2、应急处置流程至少包括火灾、食物中毒、噎食、 窒息 、使用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老年人自伤他伤和误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 3、建立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食物中毒、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
查看资料 | |
11.4 |
应急演练 |
1、火灾应急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2、其余应急演练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3、根据演练结果修改应急预案,并将应急演练相关资料分类存档 |
查看资料 | |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十二、信息安全 |
12.1 |
信息保管 |
1、养老机构应建立各类信息、档案资料保管制度,严禁向外泄露个人隐私。 2、信息应包括机构内部形成和采集的文字信息(包括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安全档案、事故档案等)、图片信息、影像信息等。收集的信息应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的原则。 3、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各类信息经过筛选和整理后,应当分类保存。重要的照片、影像等信息资料应采用适当的媒介保存。 4、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活动应有效地利用相关信息,作为工作的参考依据。 |
查看资料 |
12.2 |
视频监控 |
1、各出入口 、走廊、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等用 房 ,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室外活动场所(地) 等重点公共区域配置的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全覆盖。 2、视频监控设施选用具备高清影像和夜视功能的产品 。监控录像保存期不少于 1 个月。重点场所采集的监控录像保存期可适当延长。 |
查看资料、现场查看 | |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十三、非法 集资 |
13.1 |
服务费情况 |
不存在押金 、保证金超过月服务费用 6 倍的现象为符合; |
现场询问 |
13.2 |
非法销售行为 |
1、不存在以下非法销售行为: 1 )机构内设有展示柜、销售点或张贴散发广告等; 2 )机构内以讲座、展销 、健康检查等形式开展销售活动。 2、主管部门或媒体未接到过老人或相关第三方 的有关反映或举报。 |
现场询问 | |
13.3 |
非法集资行为 |
不存在假借销售老年产品、用品 ,或销售“养老 公寓”、“ 以房养老”的名义,或以“ 贵宾卡”“会员 卡”“预付卡”名义 ,或以投资“养老项 目”名义 , 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的行为为符合。 |
现场询问 | |
类别 |
序号 |
监督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十四、事故管理 |
14.1 |
事故报告 |
1、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 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 。接到报告后,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民政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迟不得超过 4h。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及时补报。 3、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事故发生后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
查看资料 |
14.2 |
事故调查和处理 |
1、接受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配合调查 ,如实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接受询问等。 2、严格落实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3、事故发生后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 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查看资料 | |
十五、其它 |
16.1 |
其他不符合 法律法规的 情况 |
4、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查看资料、现场查看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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