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19 09:45:31 大 中 小
一、文件依据:《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渝民发〔2024〕4号)
二、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申请地点及办理时限
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如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二)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含申请对象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人);
(三)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六、不予纳入保障的情形
(一)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
(二)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人均总值高于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四)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
(五)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六)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
(七)其他情形。
七、保障对象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基本生活状况的动态监测,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突发事件暂时性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协助申办。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经公示后,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不再重复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八、保障对象的义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中,发现虚报、瞒报、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立即终止、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业务办理地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务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举报电话:023-47522173
区低保中心:023-4755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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