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15 14:54:03 大 中 小
一、文件依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
二、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四个方面同时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或《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的。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四、江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750元/人.月,农村低保610元/人.月,按差额补缺方式进行救助。重点救助标准: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
五、申请地点及办理时限
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如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六、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三)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含申请对象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人);
(四)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不予纳入保障的情形
(一)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月人均收入高于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
1.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6.其他情形。
(三)家庭消费支出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2.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3.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
4.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5.其他情形。
八、保障对象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定期核查。对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保障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等其余纳入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定期核查,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完成。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进行适当延长等调整。
九、保障对象的义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接受并配合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核查;
(三)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业务办理地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务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举报电话:023-47522173
区低保中心:023-4755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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