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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南2023

发布日期:2023-10-18 15:04:44

江津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南

一、政策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二、对象认定条件

具有江津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860周岁之间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同时财产、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供养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55元;

(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已领取高龄、失能照料护理补贴的人员除外)。

(三)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和18岁以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以上五类护理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发放。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有效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在公示期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从审批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送达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五、终止救助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业务办理地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务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举报电话:023-47522173     区低保中心:023-4752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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