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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21 10:02:4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61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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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提高到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630元提高到645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01元提高到1014元。

三、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2013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51元提高到1664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

五、调标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 2026 71 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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