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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6 18:16: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

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便民、惠民的服务水平,更好地落实镇(街)社会救助主体责任,实现“权责统一”,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民〔2019〕32号)《2020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的部署要求,结合白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权限下放试点的具体实践经验,拟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特困供养认定权限下放范围扩大到全区所有镇(街)。为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有效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主线,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改善民生和助推脱贫解困的作用,改进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城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向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至镇(街),由镇(街)负责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供养事项审核审批工作,实行“谁受理、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权责一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对下放到镇(街)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能。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将镇(街)的管理权限与创新机制体制、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

(三)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持以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基准,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漏地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坚持资源统筹、分类保障。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兜底保障与扶贫攻坚、脱困解困政策紧密结合,整合民政、人社、卫健、扶贫、残联、总工会的力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因人施策,分类施保,使扶贫攻坚和脱困解困工作形成合力。

(五)坚持按标施保、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规定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工作,并按标准发放保障金。

(六)坚持两项制度衔接、兜底脱贫。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低保兜底脱贫,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实现衔接,进一步完善渐退帮扶政策,确保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保。

三、方式和内容

(一)具体方式。向镇(街)下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为行政确认类,下放方式为委托。

(二)具体内容。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镇(街)受区民政局委托,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对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审核、张榜公示、做出审批决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和进行动态管理等职能,并承担因审批行为所造成的相应责任及相关信访处置工作。

2.特困供养对象认定。镇(街)受区民政局委托,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8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对辖区特困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及张榜公示,做好特困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承担因审批行为所造成的相应责任及相关信访处置工作。

四、具体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10月底前)。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由区民政局与各镇(街)做好对接,做好权限下放的相关准备。

区民政局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做好权限下放工作安排,明确时间节点,组织稳步推进;做好镇(街)管理员账号设置;组织对各镇(街)低保工作人员、管理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政策培训;明确专人加强业务指导。

各镇(街)结合辖区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具体实际合理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原则上按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人数的2-4‰确定,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人数不足1000人的,按不低于2个人确定;现有人员数量已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维持不变,并保证人员结构的稳定;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相关会议制度和责任分解;完善具体工作人员的管理、学习等相关制度;要及时组织对辖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系统培训,为低保认定、特困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二)下放过渡阶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底)。此阶段的具体任务是,由各镇(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审核、张榜公示,做出审批决定、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和进行动态管理等职能。区民政局安排人员全程参与权限下放过渡期间各镇(街)低保、特困认定工作,并进行适时指导,帮助完善相关机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全下放阶段(2021年5月1日之后)。各镇(街)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试行)》和《重庆市江津区特困人员申请审批规程(试行)》的规定单独履行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工作职能。区民政局不定期通过系统抽查或现场指导等方式对各镇(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认定各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公示、动态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领导及部门。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社会救助工作更加便民、利民,快救、及时救。重庆市民政局从2019年以来也大力推进全市范围的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并将探索下放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权限列入2020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探索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是大势所趋,符合群众期盼,是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新方向。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逐级细化分解责任,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真正让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二)完善机制,强化保障。一是调整充实基层力量。各镇(街)要切实结合自身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比例配齐镇(街)和村(居)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并确保相对稳定。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持续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适当补充镇(街)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二是要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区民政局要充分调研,结合城乡低保、特困对象认定权限下放的实际需要完善申请审批规程,梳理权限下放过程中的责任清单,为全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认定审批权限下放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有序规范运行提供支撑。

(三)强化监管,依法履职。各镇(街)要加强行政确认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按照要求依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对象认定工作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管理职责不到位或滥用认定权力的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下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经常性检查,确保依法实施下放管理事项。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区财政局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区级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和支持低保、特困认定权限下放工作,认真落实好困难群众的相关配套政策。对于权限下放过程中因探索、创新出现的非主观失误酌情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按《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渝委办发〔2013〕27号)等规定,移交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四)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各镇(街)要充分利用政(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宣传,做到政策家喻户晓,使群众真正了解这些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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