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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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7 14:40: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会办养老机构:

为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民办〔2024〕40号)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社会办养老机构申报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报从2024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二、申报条件

1.江津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

2.未享受过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养老机构建设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3.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50张(含)以上的,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20张(含)以上;

4.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或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5.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三、补贴标准

1.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

2.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四、申报要求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应按规定使用,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对违规违法使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2.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挪作他用的;

3.运营过程中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

4.其他违规违法使用的。

五、申报流程

1.各镇(街)指导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认真、如实准备建设补贴申报材料;

2.区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补贴项目的机构开展评审,评审结果通过评审会形成会议纪要;

3.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当年建设补贴项目。

六、注意事项

1.各申报机构应将申报资料规范整理成册(见附件),并加盖机构公章,制作一式两份,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不合格申报资料

2.其中一册申报资料除按附件准备外,还应包含老年人入住花名册、协议(合同)和缴费清单的复印件;

3.应在申报截止期前将申报资料电子件交至江津区民政局,纸质件后续再制作,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责任自负。

附件:江津区申报资料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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