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31 09:52:46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社会福利院:
为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业高质有序发展,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强化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现就2022年江津区养老服务业运营补贴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与奖励标准
(一)2022年度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奖励标准:1.针对接收江津籍老年人入住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中100张(含)床位以下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100张(不含)以上300张(含)以下床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300张(不含)床位以上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2022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补贴
奖励标准:针对参加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检查获得综合评比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针对获得金叶评比三叶级、四叶级、五叶级的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2022年度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运营补贴
奖励标准: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照2000元/月、500平方米(不含)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照3000元/月、1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针对村级互助养老点,按照5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2022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回执,依法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手续。
2.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
3.接收入住老年人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和健康档案等。
4.正式运营,养老机构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5%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
5.养老机构天然气用户接入江津区燃气安全监测平台。
(二)2022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补贴
在重庆市民政局组织的养老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中,综合评比评定为三星级以上或金叶评比评定为三叶级以上。
(三)2022年度考核评估合格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运营补贴
1.镇街“中心带站”比例应达到100%;社区养老服务站社会化运营率应达到100%。(需提供相应协议佐证)
2.街道养老服务中心8大服务功能区设置齐全,护理型床位配置不少于20张;社区养老服务站4大服务功能区设置齐全。
3.有序开展相关服务。
(四)取消申报资格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补贴申报资格。一是明显违反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年度投诉3次(含)以上且查证属实的。二是发生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是综合检查、考核评估不合格或者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的。四是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五是发生安全事故,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六是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
三、申报流程
(一)单位自评。各申报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向各镇街民政办申报。
(二)镇街初审。各镇街在收到各单位自评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评分表》(附件1)《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评分表》(附件2)《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评分表》(附件3)《村级互助养老点运营补贴评分表》(附件4)对辖区符合条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9月15日。并以《初审情况说明》(附件5)的形式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刘璐,QQ:2275360750,联系电话:13658321995。
(三)部门复审。区民政局根据镇街初审名单,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对初审合格机构(70分以上)予以复审,形成复审合格推荐名单,复审完成时间,不应晚于11月30日。
(四)评审。召开项目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会议纪要,将评审结果送区民政局党委会审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信息报送
各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资料,对虚报冒领的,取消其当年所有补贴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绩效管理
对2022年江津区养老服务业运营,各有关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有关补贴主要用于服务机构的水电气、人员奖励、组织活动、上门服务等方面。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督查、审计等。在收到以上相关补贴后,各有关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资金使用说明》(附件6)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存档备查。
(三)加强考核监督
各镇街在初评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区民政局报送相关设施运营情况的真实信息,严禁瞒报,错报、漏报。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情况将纳入2023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指标。
(四)加强评估应用
2022年江津区养老服务业运营补贴金额,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核发,其中:90分(含)以上全额补助,70(含)—89分按分值比例折算补助。因2022年疫情影响,城乡养老服务设施(中心、站、点)按实际运营月份(1月、2月、6月)予以比例折算补助。
附件:1.江津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评分表
2.江津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评分表
3.江津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评分表
4.江津区村级互助养老点运营补贴评分表
5.关于江津区2022年养老服务业高质量资金项目初审推荐的情况说明
6.2022年度江津区养老服务业运营使用说明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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