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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江津区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5 14:33:4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江津区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经区民政局2023年第1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规范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敬老院供养人员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央财政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应由镇(街)财政办负责,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纳入财政办集中核算,专设账套,代理记账,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会计由财政办财务人员担任,敬老院专设报账员,敬老院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管理使用备用金,主要用于敬老院生活必需品采购等零星开支,超出现金使用范围和支付限额的实行转账支付,镇(街)根据敬老院单月供养金数额核定备用金限额。各项收支实行统管、分类记账,对用于建设、行政管理、老人生活、生产经营等各项开支要分别设立明细科目。所有购买的实物必须建立实物台账。镇(街)对财政拨付的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应当月落实到服务对象,专账管理,不得挪用。

第四条 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的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济社会效益双发展。   

第五条 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包括: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含过节费、临时价格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照料护理补贴、丧葬补贴、区财政拨付的敬老院管理经费等。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支出范围应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敬老院特困供养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特困人员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支出。各单位按照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特困供养金使用范围

1.供给粮油、菜、肉、副食品等。

2.供给服装、被褥、鞋袜、洗浴等生活用品。

3.保障符合基本居住的条件,生活用水、电、燃料费等。

4.医疗、丧葬费用。

5.特困人员零用钱。

(二)照料护理补贴使用范围

1.用于特困人员康复训练,护理用品、服务,辅助器械等费用。

2.用于特困人员就医产生的送医、看护等费用。

3.结余部分可参照特困供养金使用范围。

(三)丧葬补贴使用范围

1.用于死亡后殡仪服务费用。

2.购买丧葬用品费用。

3.用于遗体接运、火化、墓地购买、安葬等费用。

丧葬补贴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发放程序,专款专用。

(四)区财政拨付的敬老院管理经费使用范围

1.水、电、燃料费。

2.日常办公经费。

3.房屋、设施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费。

4.工作人员培训经费。

5.其他零星支出。

第七条 规范物资采购管理。敬老院大宗长期使用物资可以采取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的方式,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坚持按人按量按需采购,防止积压变质,损失浪费。从农村集市购买或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和农副产品等确实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用一般收据入账,但应有明细单,并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八条 镇(街)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敬老院应当落实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做好核算入账、登记管理、清查盘点和权属登记等工作,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避免闲置浪费或者公物私用。

第九条 对年久失修、房屋危旧(C、D级危房)、不具备改造价值的敬老院,镇(街)要及时关停,并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关停后,敬老院的资产归镇(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内特困人员有参加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监督管理的义务和权利,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吸纳有文化、懂管理的特困人员参与相关管理,对财务收支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管理。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加强财务收支信息公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对收入票据和可以取得正式税务发票的支出,应当填报采购支出明细单并附正式票据入账。

第十二条 加强属地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镇(街)人民政府对辖区敬老院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每年对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检查不得少于2次,财务内审不少于1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区民政局制定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审计计划,通过聘请第三方或联合审计、纪检等部门等多种方式开展敬老院财务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敬老院进行抽查,及时掌握各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活动情况,保证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收入不漏、支出合理、用项合法。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督查长效机制,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重点督查敬老院财务管理有关事宜,包括资金使用、制度建设等情况。对履行敬老院财务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特困人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试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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