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2-10 18:58:22 大 中 小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 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措施。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方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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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江津区养老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江津精神康复院、江津区社会福利院、江津区殡葬事业管理所、江津区救助管理站、江津区婚姻登记处、江津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5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措施。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方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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