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18 10:39:05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提高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推动我区养老服通务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规〔2025〕2号),我局现公开征集江津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条目代码为L2037,相关活动:老年人能力评估(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精神状态评估、感知觉与沟通能力评估、社会参与能力评估等老年人健康评估)。
社会组织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评估。
(二)评估机构配置评估人员不少于10人,应持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经民政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考核合格,其中具备医学背景不少于5人,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估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社区治理、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持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经民政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考核合格,能够运用评估工具及方法,具体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四)具有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所需的评估场所、设施设备等。评估场地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5.1评估环境”。
二、评估标准及范围
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重庆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渝民规〔2025〕2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评估对象为我区有评估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点是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有意向的评估机构可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江津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1)。
2.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评估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评估场所产权证明,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
赁场所提供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评估场所、设施设备图片。
6.评估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信用中国”信息查询情况。
7.《江津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承诺书》(附件2)。
(二)受理和认定。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审查核验,对条件符合的,予以确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予以说明。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将其纳入拟认定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机构认定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
四、其他
(一)评估机构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择优选择、服务规范、动态调整原则。
(二)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本机构评估结论而开展养老服务工作,评估机构出资人不得开办或参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经申请认定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
请有意愿在我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机构,于2025年7月25日前将附件1、附件2及相关佐证资料交江津区民政局三楼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301办公室,联系人:王榕,电话:023—47290422。
附件:1.江津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申请表
2.江津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承诺书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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