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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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62X/2024-00001 [ 发文字号 ] 津民许准字〔2023〕106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重庆市江津区同馨心理咨询中心成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1-02 11:10:46

重庆市江津区同馨心理咨询中心:

你(单位)2023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成立重庆市江津区同馨心理咨询中心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成立重庆市江津区同馨心理咨询中心。同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自觉接受重庆市江津区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三、每年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区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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