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262X/2025-00036 | [ 发文字号 ] | 津民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3 |
发布日期: 2025-05-23 15:14:05
被处罚单位:重庆秉睿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职务:法人 法定代表人:郑星宇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五福村36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秉睿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2日,江津区民政局对重庆秉睿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存在以下行为: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22日在该机构现场所作的《检查记录表》;
2.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向重庆秉睿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秉睿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4.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5.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据4.5证明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六章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秉睿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第一款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决定对重庆秉睿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023-47586900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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