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71784229H/2024-00377 | [ 发文字号 ] | 津民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2 |
发布日期: 2024-02-02 10:27:07
被处罚单位:重庆白沙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职务:法人 法定代表人:唐其容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凤丽村4组114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白沙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月31日,江津区民政局对重庆白沙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存在以下行为:1.未经消防审验擅自投入使用;2.房顶使用泡沫夹芯板。
以上事实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31日在该机构现场所作的《检查记录表》;
2.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1日向重庆白沙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白沙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四条的规定。
证据4.5证明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六章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白沙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违反了第三款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决定对重庆白沙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023-47586900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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