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4-00034 | [ 发文字号 ] | 津民罚〔 2023 〕 3 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3-11-30 |
发布日期: 2023-11-30 17:08:31
被处罚人:匡堂海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共和村9组
经查,你于 2023年 11月 20 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违规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经营活动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有《现场检查(勘验)笔 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的图片、录像等资料。
你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殡葬设施的管理,第十八条内容规定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3年11 月 23日向你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民罚/听告〔2023〕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规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殡葬设施的管理,第十八条内容规定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依据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大写:贰仟元整)。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 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 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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