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262X/2023-00030 | [ 发文字号 ] | 津民执(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9 |
发布日期: 2023-01-19 11:15:54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江津区耀文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法人 法定代表人:李茂
单位地址:江津区鼎山街道艾坪山耀文山庄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江津区耀文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1月9日,江津区民政局对重庆市江津区耀文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监控检查,发现该机构2022年12月28日存在以下行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措施,对进入机构办公区的外来人员未查验其健康码、体温、核酸或抗原等信息,未要求其穿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执法人员2023年1月9日在该机构现场所做的《现场记录》;
2.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9日向重庆市江津区耀文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江津区耀文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证据4.5证明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江津区耀文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认为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六章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江津区耀文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第三款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决定对重庆市江津区耀文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023-47586900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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