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森林资源服务中心,林业局机关各科(室)、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林业行政执法支队、各国有林场:
《江津区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34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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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2023年9月18日
江津区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全区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提高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操作流程》《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实施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林业局和各镇(街)、国有林场均可受理全区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
区林业局负责区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由区林业局主管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发放工作;督促指导镇(街)、国有林场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发放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国有林场负责国有林区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
江津区林业局举报电话:023-47521119,举报邮箱:jjlyyfaq@163.com,举报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南路296号。
举报内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五条 接到举报后,区林业局、镇(街)按程序转交或组织核查办理。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六条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森林防火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100元至500元;发现林区生产经营主体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各类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区林业局官网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主动放弃领奖权利。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十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街)应根据实际建立完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受理核查处理机构和流程。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重点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进行细化或者调整。
第十三条 各级应当向社会公告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或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附件:1.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清单
2.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单(参考)
3.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参考)
4.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参考)
附件1
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重点举报
事项清单
一、森林防火
(一)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1.非生产性用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烤等。
2.生产性用火:未经批准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炼山造林、烧荒积肥、疫木焚烧、爆破、切割、电焊等。
(二)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经营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个人和林缘、林内经营主体,穿越林区的油气管线、电力设施线路,林缘、林内易燃易爆场所、通信基站,未按照《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宣传标志、营造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等。
(三)破坏防火设施设备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四)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二、林业安全生产
(五)林业生产经营
1.开展林木采伐、坡坎崖等危险地段绿化施工时,未落实安全措施。
2.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单位从事人工驯养、繁殖、展演等生产经营活动,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未按规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六)林业工程设施建设
由林业部门主管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违反建设施工领域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七)林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附件2
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单(参考)
编号:2023年第 号 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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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人 |
接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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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 事项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 | ||
拟办意见: | |||
审批意见: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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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举报事项自核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林业局批准后,可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2.办理(结案)情况请及时反馈。 |
附件3
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参考)
2023年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管辖权限,现将来电(来信)人 反映的
问题线索(详见附件)移送贵单位办理。
请贵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保密要求,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于规定时限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办理(结案)情况请及时反馈。
江津区林业局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附件4
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
审批表(参考)
2023年第 号
举报 情况 |
举报人 |
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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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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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情况 |
立案单位 |
立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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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立结案时间 |
|||
经办单位 |
经办人 |
|||
案件查证 情况 |
例:经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准确详实,事故责任***公司存在****的事实。 | |||
奖励建议 |
奖励依据 |
《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条第**款 |
奖励金额 |
大写:*仟元整 (小写:***元) |
经办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批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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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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