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5456/2026-00022 | [ 发文字号 ] | 津林罚决字〔2026〕第010号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林业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6-05-29 |
发布日期: 2026-05-29 10:09:25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荣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0116MAD8YKBAXW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况光远 职务 ——
单位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石墙村4组27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4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石墙村斑竹林居民小组(小地名:蛤蟆石)集体所有的林地占用,用于修建农产品加工厂房(经营性建设项目)。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共计占用林地面积0.0392公顷(折合392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0.0368公顷、竹林地0.0024公顷,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现场勘查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11月18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408元(即:392平方米×48元/平方米×0.5倍=9408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南路296号)领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2026 年5 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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