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5456/2025-00047 | [ 发文字号 ] | 津林罚决字〔2025〕第115号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林业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0 |
发布日期: 2025-11-20 17:34:45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华凌智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廖永鑫 职务 ——
单位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1组100号附3号
经依法查明,你(或者你单位)于2025年8月至今,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永丰村喻家嘴村民小组(小地名:飞蛾山)集体所有的林地占用,用于修建生猪养殖场。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共计占用林地面积0.1224公顷(折合1224平方米),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你单位)于2026年2月7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5777.6元[即:(1224平方米×34元/平方米)×1.1倍=45777.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南路296号)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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