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部门行政处罚/强制结果汇总

[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5456/2025-00047 [ 发文字号 ] 津林罚决字〔2025〕第115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1-20 [ 发布日期 ] 2025-11-20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11-20 17:34:45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华凌智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廖永鑫  职务    ——         

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1组100号附3号

经依法查明,你(或者你单位)于20258至今,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永丰喻家嘴村民小组(小地名:飞蛾山)集体所有的林地占用,用于修建生猪养殖场。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共计占用林地面积0.1224公顷(折合1224平方米),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你单位)于202627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5777.6元[即:(1224平方米×34元/平方米)×1.1倍=45777.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南路296号)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20251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