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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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5456/2025-00029 [ 发文字号 ] 津林罚决字〔2025〕第078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7-18 09:26:46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四川创新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王勇  职务    ——       

单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油房街89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10月至2024年11月,在渝赤叙高速四标段二分部建设项目施工的过程中,未经审批,将江津区嘉平镇笋溪村上九曲村民小组、江津区蔡家镇文昌村塘口头村民小组和文昌村柏杨林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林地内的林木毁坏。经重庆市中林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共计毁坏林木239株,蓄积16.4立方米,其中毁坏栎类72株,蓄积3.5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2.0立方米)马尾松167株,蓄积量12.9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7.4立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证人笔录、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款的规定,责令于20251230日之前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717株(即:239株×3倍=717株),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毁坏林木价值3.8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9912[即:(2.0立方米×400元/立方米+7.4立方米×600元/立方米)×3.8倍=19912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江津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南路296号)领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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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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