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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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5456/2025-000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04-18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4-18 15:48:00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思忆福广陵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谢春云职务    ——         

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红塘村4社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15月至2023年底,在未办理林地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红塘村4组(小地名:柏香林)集体所有的林地占用,用于修建公墓。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共计占用林地面积0.2212公顷,其中占用乔木林地0.0237公顷(折合237平方米)、灌木林地0.1975公顷(折合197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证人笔录、现场勘查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于20257月7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7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3472.8元[即:(237平方米×32元/平方米+1975平方米×24元/平方米)×1.7=93472.8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江津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南路296号)领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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