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5456/2025-00004 | [ 发文字号 ] | 津林罚决字〔2024〕第057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林业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2 |
发布日期: 2024-11-22 15:03:51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旸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刁银兴 职务 ——
单位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旸岩村104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旸岩村梅花坝村民小组(小地名:大沙塆)集体所有的林地占用,用于修建生猪养殖场。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共计占用林地面积0.0239公顷(折合239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证人笔录、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于2025年2月15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588.8元(即:239平方米×48元/平方米×0.4倍=4588.8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南路296号)领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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