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部门行政处罚/强制结果汇总

[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5456/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津林罚决字〔2024〕第057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11-22 15:03:51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旸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银兴 职务    ——         

单位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旸岩村104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旸岩村梅花坝村民小组(小地名:大沙塆)集体所有的林地占用,用于修建生猪养殖场。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共计占用林地面积0.0239公顷(折合239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证人笔录、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于2025年2月15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588.8元(即:239平方米×48元/平方米×0.4倍=4588.8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江津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南路296号)领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202411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