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孵化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发〔2024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江津区孵化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孵化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

 

                                          重庆市江津区科学技术局

                                   2024111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孵化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重庆市江津区孵化载体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江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江津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在重庆市江津区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具体负责重庆市江津区孵化载体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孵化载体的建设目标是围绕全社会创新创业需求,全面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新业态、新产业,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五条  孵化载体的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家精神,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六条  孵化载体的服务内容主要是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重庆市江津区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重庆市登记注册;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每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家;

  7.每年拥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创新创业沙龙、路演、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10.按工信部火炬中心和市科技局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二)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申请重庆市江津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重庆市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相关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

    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区县(自治县)范围内;

    5.专业孵化器的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0%(含)以上,即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的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0%(含)以上;

    6.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1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7.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9.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二)孵化器孵化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在孵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化型标准的有关要求;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3.获得投融资;

    4.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孵化载体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面向全区发布孵化载体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三)审查评估。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实地评估、会议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审核确认。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孵化载体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认定。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孵化载体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条  区科技局定期对孵化载体开展绩效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孵化载体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化服务水平、入驻企业(团队)以及商业模式等几个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孵化载体绩效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发布孵化载体绩效评估通知,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

(二)提交申请。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三)审核评价。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资料进行会议评审。

(四)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对孵化载体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五)审核确认。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孵化载体绩效评估结果。

(六)结果公布。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孵化载体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三条  孵化载体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孵化载体,申报区级科技项目可获优先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孵化载体;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重庆市江津区众创空间”或“重庆市江津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孵化载体在申报和运营中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将取消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孵化载体,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记录, 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对孵化载体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孵化载体须按要求向区科技局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及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孵化载体工作应多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开展,形成大学与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  孵化载体应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在孵企业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第十九条  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技局提交变更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津区科学技术局发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