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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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发〔2023〕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江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江津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958号)、《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江津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动员社会力量自筹、利用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等共同完成。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第六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七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对项目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多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支助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

(一)支助性项目。由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资助,主要支持全区科技创新、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孵化、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试点示范、科技服务咨询策划等领域。

(二)指导性项目。主要支持(不仅限于)事关社会民生领域的公益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等。

第九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完善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应急通道等项目形成机制,区科技局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通过适当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区科技局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战略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任务,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揭榜挂帅”主要针对目标明确、产业发展亟需、应用场景或者用户单位明确的攻关任务,以需求主体为主进行“发榜”、“选帅”和投入,面向国内外征集项目承担单位。

应急通道适用于重点产业或民生领域等需快速响应的紧急科研任务,主要通过后补助的方式,立即启动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广泛调研、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编制项目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条件和时间、提交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科研和经费保障条件。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发展政策,能促进本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必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

(四)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申请和主持在研区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和在研区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

(五)没有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应结题而未结题区级项目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法人单位组织填写项目申报书,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采取专家评审、审核评审等形式。

专家评审适用于支助性项目。

审核评审适用于指导性项目。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可对进入评审环节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一)专家评审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可以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组织形式。

(二)审核评审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区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和当年项目计划确定通过评审。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方式。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

对拟立项的项目,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立项。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合同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且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年,既未办理项目延期结题手续,又未按期结题的将予以取消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申请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未结题,逾期时间超过1年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违纪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   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有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区科技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主动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实施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区科技局,退回已拨付未使用项目资助资金,未拨付部分不再拨付。

强制终止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收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助资金,未拨付部分不再拨付。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区科技局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项目验收采取评审验收、审核验收两种形式。

(一)评审验收适用于支助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结题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区科技局组织3-7名的奇数专家进行结题验收,根据验收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二)审核验收适用于指导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专家验收,区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验收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应在项目结题证书上加注意见后返还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第八章  经费配置

第二十九条  支助性项目的经费采取事前拨付和事后拔付相结合方式。可根据实际,在完成立项后先拨付部分补助金额,拨款额度不超过补助额的30%,待项目验收结题后拨付剩余补助金额。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市区相关规定要求的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对参与项目执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作为相应追溯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在项目立项、实施和结题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相关责任主体,区科技局可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取消申报与评审项目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技项目,若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予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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