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750069234B/2026-0019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7 |
发布日期: 2026-06-17 10:35:39
一、学前教育
(一)免保教费
■资助对象: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在园的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家庭成员残疾;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遭受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父母一方死亡或长期失去联系并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低收入家庭等)。
■资助标准及方式:1500元/生/年,补助给学校(学前一年儿童因国家政策免保教费,故不再重复资助)。幼儿园不再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
(二)免生活费
■资助对象: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在园的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家庭成员残疾;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遭受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父母一方死亡或长期失去联系并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低收入家庭等)。
■资助标准及方式:660元/生/年,补助给学校。幼儿园不再向受助幼儿收取生活费。
二、义务教育
■资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抚养儿童、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寄宿学生,以及学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要求,认定的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资助标准及方式: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补助给学生。
■资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抚养儿童、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基本生活需求的;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以及低收入家庭等)非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及方式:非寄宿原建档立卡贫困生活补助小学生1200元/生/年,初中生1400元/生/年,补助到学校,学校免收受助学生午餐费;其他非寄宿生活补助小学生625元/生/年;初中生750元/生/年,补助给学生。
三、普通高中
(一)免学费
■资助对象: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资助标准及方式:按学生所在学校应缴学费标准补助。补助到学校。
(二)原建档立卡等困难学生免教科书
■资助对象: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城乡特困学生。
■资助标准及方式:学校免收资助对象教科书费。(补助到学校)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首先是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户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特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其次是其他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及方式:原建档立卡学生3000元/生/年;原建档立卡外其他类别困难学生2300元/生/年。补助给学生。
四、中职教育
(一)免学费
■资助对象:具有全日制中职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资助标准及方式:公办学校免收资助对象学费,财政按2000元/生/年补助学校,民办校可收差额学费。(补助到学校)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全日制中职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
■资助标准及方式:原建档立卡学生助学金标准为3000元/生/年,原建档立卡外其他类别困难学生为2300元/生/年。(补助给学生)
(三)免住宿费
■资助对象:具有全日制中职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住宿学生。
■资助标准及方式:学校免收资助对象住宿费。累计资助不超2.5年。(财政按500元/生/年补助到学校)
(四)免教科书
■资助对象:具有全日制中职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学生和特困学生。
■资助标准及方式:学校免收资助对象教科书费。累计资助不超2.5年。(财政按400元/生/年补助到学校)
以上各项资助申请方式:每学期开学后二至三周内家长或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高等教育
■贷款对象:被国家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且入学前学生本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县。
■贷款金额:本科专科学生,最高贷20000元/生/年,研究生最高贷25000元/生/年。
■申请方式:江津区助学贷款大厅现场办理,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认,提供学生身份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必须到现场。
■办理时间:每年8月份工作日。
(二)滋蕙计划资助(临时政策)
■资助对象:2026年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优先资助:
1.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
3.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金额:一次性资助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申请方式:江津区助学贷款大厅现场办理,需要提供学生身份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学生银行卡、1吋照片,现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办理时间:8月15日前(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分配名额用完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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