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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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50069234B/2021-00140 [ 发文字号 ] 津教发〔2021〕30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教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24 17:55:00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管理中心、幼儿园:

为切实做好江津区2021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4279号)、《关于重申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函〔20172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津教发〔20219)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1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

2021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学生资助项目为:免保教费、生活费以及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一)免保教费、生活费

1.申 报对象。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 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残疾;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 病;遭受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父母一方死亡或长期失去联系并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 能力或低收入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免保教费、生活费按1080/期补助到园,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不足部分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

(二)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1.申报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优抚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

2.补助标准。按在校行课天数计算,按照每生每天4元给予补助。

二、工作要求

(一)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各学区管理中心要落实专人对辖区各园开展资助政策和资助系统应用培训工作,学习市、区相关资助文件精神,确保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摸底工作。各园开学初要利用各种载体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关注度,同时向每名学生家长印发《江津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告知书》(附件1),通过回执单做好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前的摸底工作并存档备查。

(三)精准核实并抓好资助申报工作

1.准确申报。各园逐一核实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模块中的中央下发(或自采集)数据、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里面的下发贫困数据,以及2020年秋季学期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凡资助系统下发的贫困学生要做到应助尽助。认真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家长准确填报《重庆市江津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表》(附件2)。各幼儿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负责,对所有幼儿受助须通过专题会议审核认定,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2.特殊情况申报。区外户籍在我区就读的贫困学生,按贫困类型如实申报资助。如有贫困类型交叉,优先申报建档立卡贫困类型资助。

(四)做好转出贫困学生衔接工作。转江津区内学生,转出幼儿园应将学生的贫困类型告知接收学校。江津区户籍贫困生转出区外,各幼儿园及时做好学籍处理工作,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接收幼儿园该学生的贫困类型,避免资助脱节。

(五)切实抓好动态调整的贫困学生资助。准确填报学生资助申报表,对个别特殊家庭学生应建立好未资助台账,相关材料由学生监护人签字后存档。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各园应根据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兑现资助政策。

(六)专人负责各园贫困学生审核工作。学区管理中心要结合资助系统导出下发的贫困学生数据,对各园认定的贫困学生申报数据认真做好审核工作,不能出现“漏助”、“重复资助”,督促各幼儿园认真开展申报、认定工作,漏报及逾期不报不单独受理,其责任由幼儿园自行承担并兑现资助金。

(七)认真做好资助政策落实兑现工作。开学时对已认定的受助对象,各幼儿园严禁收取保教费、生活费。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提取事业收入(不低于5%)用于资助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足额使用。

(八)及时完善系统数据维护。当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园应及时登录“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222.180.174.52) 和“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www.cqxszz.org.cn),分别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此库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市级区级对资助资金发放跟踪的基础库),务必确保精准。各园应在20214月中旬完成资助系统数据维护工作。区教委将根据资助系统受助学生录入情况进行资金拨付,并将维护工作纳入幼儿园绩效考核,并对未及时完善系统的、完成质量差的幼儿园将在系统内通报并纳入幼儿园年审工作。

三、报表时间及要求

各学区管理中心汇总附件3和附件4,电子件传江津区幼儿资助群,纸质件经学区负责人签章后于2021318日前,上报到区资健中心214办公室。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印证材料。由各园核对贫困学生印证资料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上经办人姓名、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各园保存备查,印证材料顺序与申报表名单顺序一致。

(二)公示及确认。数据终审后,各幼儿园填报《重庆市江津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确认表》(附件5),经家长签字后在园内张贴公示5个工作日。

(三)建好资助档案。幼儿园应按学期将上级文件、本校(园)资助实施方案、会议记录、政策宣传资料、申请表(含困难证明)、资助明细表、公示材料、享受资助确认表等资助档案分类装订存档备查。

(四)明确责任。各 园园长是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结合实际制定资助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合理计算工作量,激励教师安心从事学 生资助工作。切实加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审批和审查程序,抓好档案建设,务必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坚决杜绝虚报冒领,违者将按相关规定 处理。

附件:1. 江津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告知书

2. 江津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表

3. 江津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汇总表

4. 江津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明细表

5. 江津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确认签字表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2021224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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