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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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的通知

津教发〔2021〕9号

 

各学区管理中心、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体卫艺发〔2020〕14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学前教育

    实施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学生、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优抚子女(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学生。

      (二)义务教育

    实施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寄宿学生、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优抚子女(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学生。

    二、补助标准和形式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按在校行课天数计算(由区教委审定),按照每生每天4元给予补助,转入学校食堂用于学生营养餐。

    三、经费来源

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预算安排。

    四、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各学校要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告知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事项,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个人申请。每学期开学后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自愿提出申请,提交《重庆市江津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对应的印证材料,且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审核认定后,如无动态调整,次年春季学期延用认定结果,有新增的困难学生按程序申报审核认定。

      (三)资格审定。各学校汇总贫困学生申请材料,对审核资料真实性负责,汇总后报区教委资健中心。区教委联合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残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审定。

      (四)结果公示。区教委将审定结果反馈给各学校。学校要将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学生,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审核后的数据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款用于学生营养餐。

         (六)建档备案。各学校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涉及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时留档、及时归档、及时存档。

     五、实施时间

     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重要的惠民工程。各学区管理中心、中小学和幼儿园务必高度重视,对照标准和要求,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实施办法,制定学校营养计划实施方案。各学校及时召开教师会、家长会做好政策调整解释工作,推进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效实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中小学、幼儿园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实施对象、范围和标准,认真组织到位。校(园)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牵头负责做好此项工作,学校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要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食品安全,保证膳食质量。各学校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健全完善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监督考核、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应采用营养改善计划“4+X”模式,通过学校食堂为学生供应完整午餐,不得4元包餐,应保证膳食质量,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足量的膳食。

      (四)严肃查处,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滞留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区教委、区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政策兑现情况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1日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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