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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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

发布日期:2022-05-22 11:01:15

一、入学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22831日(含8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由当地镇街人民政府与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鼎山、几江、圣泉城区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划片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入学。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二、具体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1.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二)公办初中招生办法

1.初中学校招生实行对口直升和多校划片等办法。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优质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分解到就近的小学;初中学位紧张区域的小学毕业生,以户籍地为依据引导到学位相对宽松的学校就近入学。

2.初中新生入学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应入尽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市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

3.市外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等有关材料。

4.初中新生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区教委妥善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及有关部门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五)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区教委按照其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

三、招生程序

(一)公布招生入学信息

520日前,区教委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

64日前,各公民办学校在学区统筹安排下,向社会公布经区教委核准的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计划、报名程序等入学登记通告。

(二)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

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须于615日至619日,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学生若选择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且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若监护人无法完成网上信息采集,可到就近学校在招生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信息采集。相关单位适时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资格审核。

(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中小学于620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公办学校620日公布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录取名单。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620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登录系统查询摇号结果。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211800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到所在公办学校录取体系内,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保证公办学校“兜底”,防止学生辍学。626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面完成招生工作。710日前,公办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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