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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及申请流程

发布日期:2021-12-02 15:47:16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及申请流程

  

一、受理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校车许可审批表

原件

1

现场提交

纸质

申请人自备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编码证书)

复印件

1

现场提交

纸质

申请人自备

机动车登记证书

复印件

1

现场提交

纸质

申请人自备

机动车行驶证

复印件

1

现场提交

纸质

申请人自备

校车运行方案

原件

1

现场提交

纸质

申请人自备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复印件

1

现场提交

纸质

申请人自备

交强险、商业险

复印件

1

现场提交

纸质

申请人自备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

1

现场提交

纸质

申请人自备

  

  

  

  

  

  

  

三、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审核

3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另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回复意见

3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审查

5个工作日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2、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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