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义务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学生管理>学生资助

江津区贫困学生资助政策(2025版)

发布日期:2025-09-11 10:00:06

一、学前教育

(一)免缴保教费和生活费

■资助对象: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在园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家庭成员残疾;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遭受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父母一方死亡或长期失去联系并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低收入家庭等)。

■资助标准:2160元/生/年(保教费1500元/生/年生活费660元/生/年补助给学校)。

二、义务教育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脱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抚养儿童、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寄宿学生,以及学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要求,认定的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资助标准: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生/年。(补助给学生

(二)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脱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抚养儿童、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基本生活需求的;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以及低收入家庭等)非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生活补助小学生1200元/生/年,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初中生1400元/生/年 (补助到学校);其他非寄宿生活补助小学生625/生/年;初中生750/生/年(补助给学生)。

三、普通高中

(一)免学费

■资助对象: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脱贫户学生、城乡低保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资助标准:按学生所在学校应缴学费标准资助。(补助到学校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首先是城乡低保户、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五保户、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其次是其他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脱贫户和监测户学生3000/生/年;城乡低保、孤儿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学生2300元/生/年。(补助给学生

(三)建档立卡等困难学生免教科书

■资助对象:重庆市正式学籍的脱贫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城乡特困人员。

■资助标准:学校免收资助对象教科书费。(补助到学校

四、中职教育

(一)免学费

■资助对象:具有全日制中职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资助标准:公办学校免收资助对象学费,财政2000元/生/年补助学校,民办校可收差额学费。(补助到学校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中职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

■资助标准:脱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困难学生助学金标准为3000元/生/年,其余贫困生为2300元/生/年。(补助给学生

(三)免住宿费

■资助对象:具有中职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住宿学生。

■资助标准:学校免收资助对象住宿费。累计资助不超过2.5年。(财政500元/生/年补助到学校

(四)免教科书

■资助对象:具有中职正式学籍的脱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学生、低保学生和特困学生

■资助标准:学校免收资助对象教科书费。累计资助不超过2.5年。(财政400元/生/年补助到学校

以上各项资助申请方式:每学期开学后二至三周内家长或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高等教育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被国家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大学生且入学前学生本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县

■贷款金额:本科专科学生,最高贷20000元/生/年,研究生最高贷25000元/生/年

■申请方式:江津区助学贷款大厅现场办理,需要进行贫困认定,提供学生身份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必须到现场。

■办理时间:每年8月份工作日。

(二)江津区生源地大学新生助学金

■资助对象:

1.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录取,取得真实、有效的录取通知书(包含单招生);2.入学前户籍在我区;3.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城乡低保户子女;(2)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子女;(3)孤儿;(4)烈士和重点优抚对象子女;(5)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

■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本科生2000元/人,高职专科生1500元/人。

■申请方式:资健中心现场办理,并提供学生身份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贫困证明材料(严禁用村社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办理时间:每年8月份工作日。

(三)江津区生源地贫困(优秀)在校大学生助学金

■资助对象:

1.通过普通高考已入学就读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持有高校注册学生证的江津籍学生(军事院校学生、免费师范学生、函授学生、成人自考学生不在助学奖励对象范围之内);

2.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城乡低保户子女;(2)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子女;(3)孤儿;(4)烈士和重点优抚对象子女;(5)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

■资助标准:

1. 本科生(含保送研究生):学生在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奖励3000元;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2500元;获得学校奖励以及学年度每学科平均成绩80分或“良”以上的奖励2000元。以上学生均应无补考学科。

2. 专科生(含高职生):学生在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奖励2500元;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2000元;获得学校奖励以及学年度每学科平均成绩80分或“良”以上的奖励1500元。以上学生均应无补考学科。

3. 本科生可申领2次(5年制及以上的本科生可再申领1次);专科生只申领1次(专科升本科的学生可再申领1次);保送研究生可再申领1次。

■申请材料:1、符合条件的学生填报《江津区_年生源地贫困(优秀)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学生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学习成绩册、获奖证书、贫困证明材料(严禁村社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申报地点。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学区管理中心(没有学区管理中心的镇街交到镇街关工委)。

■办理时间:每年7月工作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