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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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3 16:53:51


各学区管理中心、中小学校:

为切实做好江津区202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2430)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为: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及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基生活需求的;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以及低收入家庭等)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人每期312.5元,初中每人每期375元;非寄宿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人每期600,初中每人每期700元。

(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及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寄宿学生,以及学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要求,认定的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2.补助比例。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比例为各学校学年初报表寄宿生人数的55%左右。

3.补助标准。小学每人每期625元,初中每人每期750元。

(三)补助形式

1.非寄宿原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区财政直接划拨到学校,学校拨付食堂,学校为非寄宿原建档立卡学生在校上学期间每日免费提供一顿午餐。

2.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其他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区财政通过“一卡通”代发银行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学校要根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二)加强宣传做好摸底工作

各学校开学初要利用各种载体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关注度,同时向每名学生家长印发《江津区义务教育资助政策告知书》(附件1),通过回执单做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前的摸底工作并存档备查。

(三)精准核实并抓好资助申报工作

1.精准申报。各校逐一核实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模块中的中央下发(或自采集)数据、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里面的下发贫困数据,并结合学校历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凡资助系统下发的贫困学生要做到“应享尽享”,不能“漏助”或“重复资助”。认真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准确填报《重庆市江津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表》(附件2),各学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负责,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通过专题会议审核认定,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2.特殊情况申报。区内送教上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区外户籍在我区就读的贫困学生,按贫困类型如实申报资助。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贫困类型交叉,优先申报原建档立卡贫困类型资助。

(四)做好贫困学生的衔接工作

转江津区内贫困学生,转出学校应将学生的贫困类型及时告知接收学校;江津区户籍贫困生转出区外,各学校及时做好学籍处理工作,同时以适当方式将该学生的贫困类型告知接收学校,避免资助脱节。

(五)做好数据上报工作

各学校要认真开展申报、认定工作,漏报及逾期不报的单位不单独受理,其责任由学校自行承担并兑现资助资金。

(六)切实抓好动态调整的贫困学生资助

准确填报学生资助申报表,对个别特殊家庭学生应建立好未资助台账,相关材料由学生监护人签字后存档。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各学校应根据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兑现资助政策。

(七)做好资助资金管理和确认工作

区财政局下拨资助资金到校后,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申报的项目及享受的资助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做好资金使用,同时让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本期享受资助情况。学校应及时在财务报表平台填报《江津区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电子文档,由区教委通过一卡通系统将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进行发放,完成发放后,学校应将一卡通系统发放明细表打印纸质件存档备查。

(八)及时完善系统数据维护

当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学校及时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222.180.174.52)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此库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市级区级对资助资金发放跟踪的基础库),务必确保精准。各学校应在202412月底完成贫困学生数据维护工作,区教委将把学生资助的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并对未及时完善系统的、完成质量差的学校将在系统内通报。

三、报表要求及时间

(一)申报贫困生生活补助的学生信息(学校根据认定办法认定的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寄宿生补助的信息不上报,各学校按待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后,按要求发放)按附件3汇总填报。

(二)报表时间和方式。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于开学后3周内完成信息上报工作。公办学校通过财务报表平台直接上传电子数据(被托管学校由代管学校统一汇总上报)。民办学校(备注:xx学校2024年秋季义务教育贫困学生资助申报表)传渝快政江津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群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印证材料。由学校核对贫困学生印证资料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上经办人姓名、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学校保存备查,印证材料顺序与申报表名单顺序一致。

(二)申请材料公示。各学校对贫困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定,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张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建好档案。各学校应将上级文件、本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宣传政策资料、学生申报表及认定依据、公示影像资料、学生享受资助确认表、发放清单、发放佐证材料等资助档案按学期分类建档备查。

(四)明确责任。各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审批和审查程序,抓好档案建设,务必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坚决杜绝截留、挤占、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资助金,违者报工委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要求。享受免学费的学生不能先收后退;不能让学生到村社打贫困证明,即使学生拿出村社的贫困证明也不能收。

附件:1.江津区义务教育资助政策告知书

2.江津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报表

3.江津区2024年秋季学期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汇总表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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