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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发布日期:2023-09-11 17:34:46

一、营养改善计划

■资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抚养儿童、优抚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脱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行课期间,按照4元/生/天给予补助。

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脱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学生、事实无抚养儿童、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寄宿学生,以及学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要求,认定的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资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三、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脱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学生、事实无抚养儿童、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基本生活需求的;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以及低收入家庭等)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非寄宿生活补助小学生1200元/生/年,建档立卡贫困非寄宿初中生1400元/生/年;其他非寄宿生活补助小学生500元/生/年;初中生625元/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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