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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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17 17:48: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德规范,规范教师行为,优化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规范教育行为六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教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区教委直属单位。

第四条  全区教师在从教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从教,从严治教,严格按照《教师法》、《中小学教师中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严格执行以下规范:

(一)严禁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主要包括: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讽刺、挖苦或使用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因个别学生的错误处罚全体学生;厚此薄彼,歧视学困生;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拆看学生信件和个人私密日记等。

(二)严禁从事有偿家教或违规补课。主要包括:动员、暗示或强迫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对于教师先开展补课活动在活动结束后接受家长财务的行为视为有偿家教);擅自组织或参与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校外辅导班、培训班;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教委备案等程序在工作时间以外到民办教育机构兼职;在学习时间以外擅自给学生集体补课等。

(三)严禁以教谋私。主要包括: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宴请、为个人办私事;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课外读物、学习用品或其他商品;向学生及家长乱收费;违规招(送)生、买卖生源、收取与招(送)生挂钩的财物等。  

(四)严禁违反校内工作纪律。主要包括:借故推诿,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工作;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工作日酒后上课;上课时接打手机;工作时间发生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活动的行为;工作期间以请病(事)假为由在外从事其他工作;利用、挤占工作时间在外兼职从事营利性活动;擅自带学生外出离开学校;单独与学生在私密环境谈心、辅导等。

(五)严禁违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包括:各学科教师随意调课、停课和以各种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盲目追求教学进度;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义务教育阶段违规组织考试,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等;

(六)严禁在教学工作中弄虚作假。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在各类评优、表彰、评职晋岗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在各类考试中纵容学生作弊或自己组织、参与作弊等。

(七)严禁有损教师和学校形象的言论和行为。主要包括:在公共场合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以各种方式散播谣言、混淆视听;在课堂上非议或指责政府及上级部门、领导、同事等;在同事、领导间制造不团结因素,在同事、学生中以煽动、挑拨等形式制造事端;同事之间互相指责、谩骂、打架斗殴、破坏财物等。

(八)严禁参与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活动。主要包括: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参与封建迷信、黄赌毒、非法传销和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发生恶意破坏家庭关系和夫妻关系的行为等。

第五条  对违反以上行为规范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通报批评,相关意见存入本人档案;一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或晋升岗位,同时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相关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调离现工作岗位,职称和岗位降级聘任,三年内不得晋升教师职务和岗位,同时取消两年评先、评优资格,撤销已获得的两年内的各种荣誉称号。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处分期内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职称降级聘任,撤销已获得的所有荣誉称号。触犯《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和工作单位;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解聘或辞退。相关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五)教师有构成违纪行为的,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还将由相关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党员教师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重庆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凡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反以上行为规范者,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其中,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单位)免除职务。

(七)对本单位教师发生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

(八)一学年内出现并经查实具有两人次情节较重以上的违规行为的学校,当学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不能评为一等;一学年内出现并经查实具有三人次情节较重以上违规行为的学校,由学校向区教委写出书面检查,当学年度绩效考核确定为最末等,取消学校当年度的区级以上的评优评先资格;一学年内出现并经查实具有五人次情节较重以上违规行为的学校,对学校领导班子诫勉谈话,对学校的各种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从重追究责任:

(一)在违规从教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事实的;

(二)干扰、阻挠对违规从教行为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从教行为的;

(五)违规从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有效阻止违规从教行为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改正、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主动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财物的;

(四)积极配合调查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列举的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规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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