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4-01 10:23:11 大 中 小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学区办、幼儿园:
根据国家、重庆市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法办园,规范管理,稳定秩序,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辖区内3-6周岁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学前事业健康发展。
二、招生原则
幼儿园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自主选择,方便接送,有利于幼儿安全健康发展”的总体原则招收幼儿。家长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就读公办或民办幼儿园。
三、入园对象、规模和编班要求
1.幼儿园入园对象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
2.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原则上不超过12个班,360人;幼儿园根据年检结论进行招生。
3.幼儿园应按年龄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不具备设置大、中、小3个班的教学点,可以设混龄班,其班额不得大于30人。
四、招生方式
1.幼儿园实行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具体招生时间由各幼儿园自行确定。
2.幼儿园招生时,要通知家长带适龄幼儿户口本、婴幼儿出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幼儿体检接种卡到幼儿园登记、报名。
3.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各种兴趣班、特长班或特色教育等为名招生,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4.企业办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职工的子女外,鼓励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优先招收小区内适龄儿童,有剩余学位可以对外招收小区外适龄儿童入园。
五、有关要求
(一)各学区办要加大对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和监督,依据当年幼儿园年检、普惠性幼儿园审核结果,指导幼儿园制定招生方案(招生计划、范围、条件和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招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学区办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办园水平信息,以供家长选择;加快实施学前教育“公益普惠”,逐步扩大优质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保教的需求。
(二) 各学区办督促幼儿园持证招生,公办幼儿园须持《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江津区发改委收 费备案表》进行招生;凡无相关证件,不具备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幼儿园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三) 幼儿园应时刻将幼儿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循“就近入学”的原则,不提倡幼儿园使用校车,严禁幼儿园使用违规车辆接送幼儿,不得接收家长不能自行负责其入 园、离园交通安全责任的幼儿,坚决杜绝交通事故,尤其是群体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报名收费的同时,幼儿园园长须与家长逐一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办理幼儿 接送卡。
(四)幼儿园要认真做好贫困幼儿、孤残幼儿的入园工作。及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申报补助。
(五)各幼儿园不得进行不实的招生宣传,不得诋毁其他幼儿园。幼儿园在媒体发布的任何招生信息须经区教委同意。
(六)小区配建幼儿园须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性质分类,非营利性幼儿园应办成民办普惠性幼儿园。
各幼儿园须凭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备案公示向幼儿家长收费,严格按照核定标准收费。收费标准要在幼儿园公示栏内公示,收费要出具由地税统一监制的票据,收取的费用须按财务制度建帐。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向幼儿园捐赠。幼儿园接受捐赠不得与幼儿入园挂钩。
(七) 加强招生资料及幼儿信息档案管理。招生资料及幼儿信息档案管理是幼儿园管理的重要工作,各园要将招生资料独立归档保存。在接收新入园幼儿时,幼儿园需建立 健全幼儿个人信息档案,及时完成幼儿学籍系统信息更新及新生信息录入工作,各园不得将同一幼儿信息重复录入,做好在园幼儿信息管理。各幼儿园及学区办要健 全在园幼儿信息报送制度,各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区办报送在园幼儿信息相关统计表;各学区于每年3月、9月中旬向区教委报送在园幼儿信息统计汇总表。各园应确保上报信息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同时,各园应妥善保管在园幼儿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八) 各学区办主任为本镇街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各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协调、组织、管理与监督;各幼儿园园长为本园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 从对幼儿、幼儿家长、社会及本园长远发展的高度出发,以质量立园、服务兴园,认真负责地计划、组织好招生工作,确保全区招生秩序的总体稳定。对于在幼儿园 招生中不按规定要求,乱作承诺和宣传,乱拉生源等导致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与幼儿园年度考核(年检)直接挂钩,并坚持“谁过错谁负责”的原 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津教职成幼〔2019〕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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