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50069234B/2025-00180 | [ 发文字号 ] | 津教罚字〔2024〕第01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4 |
发布日期: 2024-04-04 18:07:5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重庆市江津区艺次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江津区双福街道行知路94号5幢2-2、2-3、2-4号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办学许可证 250011670000169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龚渐 联系方式:187 1635 0897
本单位于2024年2 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司负责人龚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要求。
重庆市江津区艺次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违法处罚行为;决定对重庆市江津区艺次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重 庆市江津区艺次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自收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教罚字〔2024〕第01号)起,凭区教委出具的罚款通知单在30日内到指定 的银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罚款本金共同追缴。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三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复核回复;提起行政诉讼的,按司法程序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3 月 20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