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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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50069234B/2025-00180 [ 发文字号 ] 津教罚字〔2024〕第01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教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发布日期 ] 2024-04-04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4-04 18:07:5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重庆市江津区艺次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江津区双福街道行知路94号5幢2-2、2-3、2-4号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办学许可证     250011670000169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龚渐   联系方式:18716350897

2023年10月21日上午,区教委牵头,组织区公安局、区文化旅游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双福派出所的执法人员开展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发现重庆市江津区艺次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涉嫌在居民住宅内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经查,2023 年10月21日上午,重庆市江津区艺次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聘请的13名工作人员(其中老师9名,管理、服务人员4名),在江津区双福米兰小镇奥贝学府小区 F栋20-1、20-3、20-6、25-2四间居民住宅内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现场查获有教师正在对学生开展奥数、物理、化学等培训,现场房间按教室布 置(有学生课桌椅、黑板、复印机等物品),教室内有奥数、物理、化学等学生辅导资料,黑板上有教师正在给学生讲解的奥数等例题的违法行为。2023年10 月21日上午,现场有《校外培训监管现场笔录》4份,印证该公司有固定培训场地和培训学生,现场查获有学科培训行为,《校外培训监管询问笔录》10份,印 证该公司聘请了固定的培训教师在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培训。该公司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禁止行为,符合该办法的处罚内容。

违 法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事实依据:有四间居民住宅内开展学科教学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培训学生信息登记、聘请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学科教学的询问笔录, 现场学生参加学科培训的培训资料。现场有四间居民住宅布置成学科教室的影像资料,教师正在开展向学生培训的影像资料,黑板上有教师正在给学生讲解的奥数例 题照片、房间布置的教室内有大量学生培训的教材影像资料,教师的聘用合同资料、培训机构现场的办学许可证及大厅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单位于2024年2 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司负责人龚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要求。

重庆市江津区艺次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违法处罚行为;决定对重庆市江津区艺次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重 庆市江津区艺次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自收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教罚字〔2024〕第01号)起,凭区教委出具的罚款通知单在30日内到指定 的银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罚款本金共同追缴。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三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复核回复;提起行政诉讼的,按司法程序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3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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