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50069234B/2025-00009 | [ 发文字号 ] | 津教罚字〔2024〕第02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7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8 |
发布日期: 2024-11-08 18:24:44
当事人:重庆学易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BYN1M49X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行知路70号2-3(御墅临枫3幢)
2024年4月13日上午,区教委联合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非法培训机构检查,发现重庆学易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行知路70号2-3(御墅临枫3幢)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事实依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景兴碧手机中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后打印保存,无培训经营内容,证明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视频资料12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的经营活动属学科类培训。
3.校外培训监管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项目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培训。
4.现场检查有大量的学生培训材料:英语、数学、语文、物理、化学资料,十大名校入学分班真卷、期末冲刺100分、中考必备、中考试题精选,周测小卷等。管理类资料:股权赠送协议,新员工应聘登记表,老师签到表、学员信息表,初三全托课程说明,课表,学科教学情况统计表,授课反馈笔记,家长面谈记录本,成绩记录本,学员通关手册等。证明当事人组织开展的经营活动属学科类培训。
5.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与学生和家长签订服务协议、学生收费收据及家长询问笔录和当事的提供的退费资料,共35份收费财务资料,证明当事人收费项目属开展学科培训的非法收入。
6.法定代表人景兴碧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组织开展的培训内容为学科培训。
7.培训教师的询问笔录及申辩资料11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的经营项目是学科培训。
8.学生家长的补充询问笔录17份,证明当事人所有收费开展的服务内容为学科培训。
9.现场发现服务协议及收费情况:收费金额共73.7219万元
10.公司的违法收入情况:经向家长核实未退还家长的学科培训金额为216744元,由机构提供资料未退款金额69627.5元,合计为286371.5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本单位于2024年6月21日第一次向重庆学易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教罚告字〔2024〕第2号),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场拒绝签字领取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6月25日提出了申辩意见,区教委收到该公司的申辩意见后,进行了再次核实。区教委第二次下发《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教罚告字〔2024〕第3号),原法定代表人以离职、不在家为由拒绝领取第二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月12日区教委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教罚告字〔2024〕第3号)在重庆学易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培训场地的进出口和教师办公室的门口处进行了张贴,同时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了回复,该公司对学生的收费部分属咨询费和收费存在多种经营成本的说法不成立,该次张贴视为送达,该公司未再次提交申辩意见。8月23日区教委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教听告〔2024〕第1 号)送达到重庆学易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场培训负责人景兴碧签收,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听证书面要求。
重庆学易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重庆学易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要件。决定对重庆学易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叁佰柒拾壹元伍角(286371.5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学易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收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教罚字〔2024〕第02号)起,凭区教委出具的罚款通知单在30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非税专户),开户银行:工行几江支行(账号:3100092029200022452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委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或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三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复核回复;提起行政诉讼的,按司法程序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11月 7 日
文件下载: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