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393R/2021-00015 | [ 发文字号 ] | 津交局发〔2021〕4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交通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2021-02-22 16:14:59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交通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重点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分类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渝分类组〔2020〕1号),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局发〔2020〕141号)现将深入推进交通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相关事应通知如下:
一、应落实分类管理责任制度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
二、应做好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要按照《重点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建设参考标准》“5要素”,做到有宣传氛围、有分类设施、有人员配置、有管理台账、有运行机制,扩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推进相关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应发挥社会示范引领作用
要积极倡导、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垃圾分类为契机和抓手,共同推动无废城市创建,通过行业分类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发挥社会示范引领作用。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主动落实分类工作管理责任。我局将建立定期巡查检查机制,对不切实履行责任的,将采取相关惩处措施;对违反《办法》的,将由城管部门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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