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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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

津交局发〔2023〕118号

 

各项目建设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和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1〕29号)等文件及信用中国(重庆)管理有关要求,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交通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在建和近五年内竣工(交工)的交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扩建及路面改造等公路工程(含农村公路)及水运工程。

二、工作内容

(一)各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及信用中国(重庆)管理有关要求,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对项目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监管,并录入“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和信用中国(重庆)进行发布公示。

(二)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含造价咨询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其中,除建设管理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外的从业单位,统称为其他从业单位。

(三)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三、职能职责

(一)建设单位。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登录信用系统发布其基本信息,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发布其基本信息;应当在签订合同30日内登录信用系统将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合同段(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信息按要求填写完毕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填报单位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每次完成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记入信用系统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负责项目监管的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参建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每年对应当纳入信用评价的项目合同段原则上不少于2次履约检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记录检查结果,并按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实时评价,并记入信用系统,存在涉嫌违法违规、履约不当等行为的,要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

(二)区交通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加强对全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技术咨询服务工作;配合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履约不当等行为的,应立即抄告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配合做好取证记录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监机构的信用评价录入工作,选取全年扣分最多的两次监督检查累加作为年度履约扣分,上传至信用系统纳入信用评价。

(三)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全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按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涉及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要求,将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批评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包括:在市公路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或者在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受到交通运输部、市人民政府、市交通主管部门、区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信息)按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上进行公开发布,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建立交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台账,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抄告区交通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

(四)局法制科。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否按要求将交通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录入信用中国(重庆)公开发布。

(五)局港航铁路管理科。负责组织、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水运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包括年度的定期评价和实时的动态评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时,报请市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信用评价方式)。

(六)局公路规划建设管理科。加强全区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公路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以及责任制度;负责组织、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包括年度的定期评价和实时的动态评价。

四、结果运用

(一)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从业单位时,要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的核查,不得选择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处罚或禁止从业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和人员;也不得选择存在信用管理办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或禁止从业情形的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限制最近一个年度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或者重庆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单位参与投标。

(二)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确定投标人信用记录的量化方式和信用分值。信用分值为信用评价分值与动态信用分值之和,其中信用评价分值按照确定的信用评价等级计分,动态信用分值根据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按次累计计分,并按照信用优先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三)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以及日常实施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时,应当在重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验项目履约单位和主要履约人员信息,现场实际与系统记录不符的,应督促整改,并纳入监督意见书,作为对建设(养护)管理单位和履约单位的年度信用评价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信用信息重要性认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是交通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公开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是促进参建单位自我约束、规范行为的有效措施,对全区交通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管控、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具有重要作用。交通各单位、各科室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和相关职责分工,在信用信息管理中应形成联动机制、联合奖惩,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二)强化责任,提升信用信息管理水平。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其管辖的交通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对交通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做到及时发布、及时归集、强化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信息监管协同机制。

三)强化监督,确保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落地落实。我局将定期对各有关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开展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并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应履职而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应上报未上报或未按有关要求上报信用信息的,将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

本通知相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津交局发〔2022〕16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

2023年8月31日
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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