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11 15:37:05 大 中 小
(一)本公告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所有在江津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包括哪些?
答: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2.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3.禁止堆放弃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秆等可燃物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4.禁止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
5.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需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行为包含哪些?
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1.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2.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3.基坑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打桩、架设、吊装、钻探等行为;
4.铺设供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
5.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6.其他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备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备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或者设备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以及设备的除外。
(五)既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已经重叠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沟通联动机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协商安全保护措施。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依法建设的油气管线、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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