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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5-10 10:50:00

    一、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维护交通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自执法人员进入执法现场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执法记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完整,特别是在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文书下达、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代履行以及行政强制拆除时。

三、综合科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采买、公产登记、检修维修、报废更新等事宜。

配发了执法记录仪的各执法大队(科室)应各自安排1名大队(科室)人员,负责各自领用的执法记录仪的日常使用与保管、声像资料的录制、采集和存储。

案件审理室负责执法记录仪(及其数据采集站)的操作培训、调配使用。

执法监督室以抽查实时视频或调阅回放声像资料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四、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二)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三)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四)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五)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交通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执法监督室。

(六)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原则上应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1、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的正当管理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执法人员。

2、交通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3、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事件及案件。

4、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七)交通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1、在与管理相对人面对面交流,处理问题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八)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须知

1.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插拔,不允许过量充电,不按顺序插拔。

2.使用中不允许磕碰,注意防水、防尘、防震、防摔。

3.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经损坏,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报请支队领导审批后给予通报批评。

五、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规定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在执法过程是否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

2.监督检查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规范执法,是否存在执法人员着装不规范和未亮证执法的情况。

3.监督检查在执法过程是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

4.监督检查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内容是否异常的间断,执法记录视频证据是否充分。

5.监督检查是否执法记录视频及时上传至数据采集站,保存是否完整。

(二)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抽查。执法监督室每月初对上月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每个大队不得少于1台,对监督检查情况须进行记录。

2.不定期抽查。根据执法监督需要,针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执法监督室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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