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29 16:27:54 大 中 小
一、农村公路计划下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公路建设需求书面报送区交通局。区交通局组织核查并结合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拟定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方案报请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申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2.资金构成方案明确且缺口资金已落实。
3.符合用地条件(不涉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
4.项目建设必要性说明(群众积极性、带动作用等)。
二、农村公路(村道)建设标准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并符合国家及市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一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
(一)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二)单车道农村公路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米。
(三)农村公路路面可以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地理环境、使用功能,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路面结构形式。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25;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三、农村公路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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