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3-29 15:00:00 大 中 小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1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在交通执法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在交通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2 |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班车客运售票点,未向设立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设立班车客运售票点,未向设立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在交通执法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交通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3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违法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对工程质量照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一般: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施工时间超过1个月,及时改正的,处工程合同价1%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逾期超过1个月未改正的,处工程合同价1.5%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逾期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处工程合同价2%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对交通工程质量照成危害后果的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