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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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59252596B/2025-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经信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5-12-10 18:28:47

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委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江津区交易中心代收
2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
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融合发展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
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8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城镇瓶装燃料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商会 会员会费 社会团体收费 对液化石油气行业发挥协调与监督、咨询与服务,推广与策划等职能,并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必需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会长(理事长)10000元/年,副会长(副理事长)5000元/年,单位会员5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年。 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表决通过 《重庆市江津区城镇瓶装燃料行业协会章程》(2024年12月10日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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